2009年12月31日星期四

RFA张敏: 回顾2009年中国家庭教会处境

RFA张敏: 回顾2009年中国家庭教会处境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作者:RFA张敏
   
   
   
    (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访谈节目主持人张敏采访报道2009,12,30)
   
    *年终回顾*
   
     圣诞节期间正值岁末年终,我采访了几位中国大陆和海外华人基督教界领袖、参与教会维权案律师、法律人,请他们就即将过去的2009年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处境,以及在中国争取宗教信仰自由等相关问题,谈自己的看法。
   
     *范亚峰博士:2009年底家庭教会在逼迫打压中获胜,复兴前景可预见*
   
     基督教家庭教会领袖范亚峰博士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今年11月,他被法学所告知,因政治原因不再续聘,下了岗。现年四十岁失去公职的范亚峰先生在北京家中接受我的采访。
   
     他说:“我们就要迎来2010年代。2009年底,家庭教会在遭受全面逼迫打压中获胜,对于整个中国2010年代的全方位影响和冲击,就是家庭教会全面复兴,这是可以预见的前景。”
   
    *范亚峰博士:2009年9月份以前,中国政府宗教政策不明朗*
   
     范亚峰先生回顾一年来当局的宗教政策和一些举措:“简单讲,可分成两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2008年12月到2009年9月,是中国‘维稳’体制盛极而衰的过程。
   
     2008年11月到12月,以民政部对‘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的取缔为标志。在奥运会之后,民间和官方对家庭教会就有一轮打压和家庭教会争取自身地位,及探讨家庭教会走向的一些活动。
   
     比较有代表性的活动,一是北京2008年11月有个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和国务院民族所合办的会议,家庭教会的论坛,我本人也出席了。
   
     第二是2008年12月初,在山西临汾,就是现在受打压的临汾教会主办的,包括北京一些牧者和我本人出席的有全国各地牧者参加的研讨会,涉及到家庭教会发展的很多重大的问题。
   
     同时,中国政府对家庭教会联合会的取缔和打压,对张明选牧师进行‘污名化’,警察殴打张明选牧师的儿子,并且禁止家庭家庭教会联合会年会的召开。在那之后,基督徒法律人有一个声明。
   
     后来张明选牧师不得不退到河南南阳,继续从事联合会的工作。家庭教会联合会在2009年总的看,在南阳以及全国各地的事工逐渐恢复和发展,但是在此期间,不断受到打压。
   
     从2008年底到2009年9月份,总的看,是中国政府宗教政策不明朗时期。体制内的开明派和民间智库联手,甚至可以举行关于家庭教会问题的研讨会,乃至于北大也有一个研讨会提到家庭教会问题。家庭教会内部也有关于未来的研讨。
   
     在此期间,山西临汾教会耗资一千万的教堂“金灯堂”,2008年12月圣诞节前夕落成。临汾教会的教堂也是中国家庭教会最大的几所教堂之一。
   
     这些都是2008至2009年重要的特征。
   
     但是,到2009年9月以来,中国政府对家庭教会的全面打压,在前面九个月里也有迹可寻。比如今年二、三月份,城市牧者团契在上海万邦教会举行研讨会,被勒令换地举行。在此之后,上海万邦教会在今年上半年已经受到公安的威胁,要求房东退租。”
   
    *范亚峰博士:最近三个月的打压是三十年来中国家庭教会非常重大的事件*
   
     范亚峰先生认为,当局最近三个月的打压,是中国家庭教会非常重大的事件。他说:“2009年8月,北京已有六个教会进行打压的举措,但是由于在‘十一’之前,为了‘六十大庆’的顺利进行,没有坚决执行,而这些都在2009年9月至12月进行了。
   
     我的研判,过去三个月的打压,应该说是过去三十年中国家庭教会一个非常重大的事件。就是临汾、守望、万邦和圣山,这三个教会和一个福音机构,受到全面打压,基本上有相当代表性——乡村教会、城市教会、福音机构。
   
     临汾教会是中国乡村最大的十个教会系统之一,守望教会是北京最大的家庭教会,万邦教会是上海最大的家庭教会。所以说,这次打压对中国家庭教会前途的影响非常深远。
   
     总的看,今年9月至11月初的打压,由于中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临汾教会地处中国中西部,救援能力有限,所以中国政府获得了成功。但是在第二 阶段,守望教会、万邦教会坚持户外聚会,圣山团队我本人在应对下岗、“污名化”,乃至设局陷害的一系列危机当中,总体来看,这两个教会和一个团队,比较恰 当的应对,并表现了足够的善意。
   
     例如守望教会、万邦教会,包括圣山团队,都充分体会政府的难处,为和谐社会切切实实表现出爱和公义。”
   
    *范亚峰博士:当局最后三个月打压未获成功,官民矛盾力量对比发生变法*
   
     范亚峰博士认为:“总的来看,在第二阶段,中国政府对城市教会和团队的打压,受到了国际媒体 、国际社会和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打压效果很不好。
   
     2009年圣诞节前夕,回溯过去三个月的打压,已经告一段落。这轮打压使中国政府在奥运之后第三轮打压,总体讲没有获得成功。这对中国民间力量成长 而言,意义巨大,使中国民间力量从点线的发展,飞跃到了面的层次。家庭教会作为中国公民社会的二分之一以上实力的战略板块,已经顺利度过了最为艰难的时 期。
   
     从此以后,家庭教会不再可能遇到全局性逼迫。这样,可以预期的是,中国宗教自由的空间在2010年代会大大拓展。那么,中国政府在社会领域的‘国进民退’趋势受到有效遏制。
   
     2009年,中国政府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多领域的‘国进民退’,由于民间力量过于弱小,都没有受到很好的遏制,而在社会领域,由于家庭教会 的抗争得以成功遏制了这股趋势,使中国未来国家与社会,官民矛盾力量对比发生了深远变化,所以我预期‘恩典中国为自由中国奠基、家庭教会是自由的堡垒’这 样的命题,可以说已经得到检验。
   
     所以说,在2010年代,我们因为2000年代最后一年2009年末家庭教会这三个月抗争的胜利,有望为中国民间力量的发展,乃至民主法制建设带来新局面,有望迎来一个稍微乐观些的前景。”
   
    *傅希秋牧师:2009年中国人权指标倒退,宗教自由被践踏*
   
     总部在美国的对华援助协会主席傅希秋牧师认为:“总体来讲,在过去一年里,中国主要人权指标是倒退了。
   
     在关乎第一自由——宗教自由的议题上,在几个不同的方面,都呈现出宗教自由恶化迹象。尤其是在两个很重要的领域,一是对城市家庭教会的打压,明显恶化,并且是由中央政府有指导性进行打压。
   
     从对成都的秋雨之福教会持续打压,一直到下半年开始对北京守望教会,以及上海万邦宣教教会,还有广州的家庭教会,这几个主要城市教会,很明显是针对 影响日益壮大的这些城市家庭教会,政府有比较全盘考虑进行的打压。尤其是从10月初,一直到现在,对上海万邦教会坚持进行取缔,后来又对他们的所有传道人 进行非法传唤、拘押,甚至女传道人还受到虐待。逼迫他们没有公开的地方聚会,只能去公园聚会。
   
     虽然成都的秋雨之福、北京的守望和上海万邦,这三个主要标志性教会,最后都以政府回到迫害他们之前的原点,妥协,或者说以政府的失败,至少是部分性 失败而告终。成都秋雨之福教会经过法律和信徒抗争,获得了目前至少是被默许,有个自己可以买下的地方来进行公开聚会,虽然还是被定为非法聚会。其它,像上 海的万邦,北京的守望,也都是政府在强大的国际压力和维权律师的法律援助之下,被迫作出了让步,至少默认或容忍他们继续租房聚会。
   
     这些打压的事实显示出,政府对城市家庭教会在社会公共广场上影响日益加重的恐惧,引起这些对宗教自由的践踏事件。”
   
     *傅希秋牧师:对大规模家庭教会团队打压加剧*
   
     傅希秋牧师注意到:“与此相关的是对有组织性、比较大规模、以福音和社会关怀为主的独立家庭教会团队的打压,在2009年也有明显加剧。
   
     2008年取缔了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之后,将联合会总部从北京赶出来,不允许会长张明选牧师继续在北京,甚至禁止他再进入北京。
   
     2009年,从2月份开始,至少有五、六次之久,将张明选牧师非法拘禁。中国国庆前夕,从9月20日左右,一直将他们绑架,然后软禁在不同地方两个多礼拜之久。打压的密度和频率也是过去比较少见的。
   
     2009年另一个显示政府对有规模家庭教会打压的最大教案,是临汾教案。临汾家庭教会是有五万多会友的家庭教会系统。总堂在山西临汾市,“金灯堂”教会是可容纳五千人的教会,下边有三十六个左右的分堂聚会。
   
     过去每年,临汾教会都举行联合圣诞崇拜。有时候,根据政府对他们指控的文件和我们看到的录像,圣诞的节日崇拜达到五、六千人之多。
   
     今年很明显,政府拿这个教会开刀了。从9月13日凌晨,四百多个国保,还有政府雇用的流氓,对沉睡中的临汾教会弟兄姐妹打砸抢。打伤数十名信徒,拆毁了十七间教会房屋。又对教会的领袖们进行传讯、逮捕。
   
     11月25日,将五位主要教会领袖判刑三年到七年,罚款最高的有十万元。
   
     11月30日,又对另外被抓捕的五位教会领袖,分别劳教两年。现在临汾教会十位教会领袖全部被劳动教养,或判刑。
   
     这是近几年来最大规模的对一个家庭教会团队进行无情打压的例证。这个案例,也引起西方媒体很多注意,确实显示中国宗教自由状况进一步恶化。”
   
    *傅希秋牧师:2009年较重要标志性案例——维族基督徒阿里木江被判刑十五年*
   
     傅希秋牧特别提到:“另一2009年比较重要的标志性案例,是新疆维族基督徒阿里木江.依米提的案例。这个案例无论是从他一年多前被非法拘押,到政 府不断变换罪名,从‘非法宗教活动’的指控,到‘分裂国家,到为境外组织刺探泄露国家机密’,一直到最后2009年8月6日,秘密判决了这位基督徒十五年 有期徒刑。到现在,连判决书都列为国家机密。
   
     从罪名的罗织,到整个程序严重违法,显示新疆地区政府对宗教自由的恐惧和恨恶。我想,从2001年对华南教会的信徒判死刑以来,对阿里木江的判决,是最严重的对家庭教会领袖的判决了。
   
     这一切,也都是有证据地显示出,整个2009年的状况是在向后倒退。”
   
    *李方平律师:临汾教案简况*
   
     参与临汾教案辩护的北京李方平律师说:“我只能很简单讲。临汾教会是我所了解到的地方最大教会之一,目前有三十六个分堂、六万多人。也都是过去十几年的发展,成为一个特大型教会。
   
     去年他们的‘金钟堂’建成以后,有十几次大规模的聚会。可能因为这样一些事件,也引发了地方政府高度关注,开始采取措施,限制或控制他们的发展。今年他们五个人被判刑,五个人被劳教,就是打压的结果。”
   
    *李方平律师:给当事人的罪名和我的辩护扼要*
   
     主持人:“关于给他们的罪名,和您在辩护中强调的,您能简要说说吗?”
   
     李方平:“我觉得,两个都是普通的罪名。比如第一个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二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
   
     关于农用地罪的来由是这样的,因为这么多信徒,以前都是在城郊,随着城郊拆迁,他们被迫在一个教友的塑料温室大棚里聚会。这个大棚正好是108国道的三次拆迁,导致它成为非常危险的房屋,随时有可能倒塌,相关方面也作了这样的鉴定。
   
     到2007年、2008年,他们多次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民族宗教局要求批地,去建教堂,但手续交上去,迟迟不得回复。随着房屋危险程度增加,他们被迫开始建新的教堂。
   
     从这点讲,我们觉得,宗教自由、宗教用地,实际上严格的教堂用地审批,导致所有家庭教会不可能取得合法建堂用地。这也是他们指控的一个理由。
   
     但我们认为,即便是就构成要件来讲,也构不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第一,首先是面积,第二,土地的性质,都存在巨大争议。所在占用的土地,是不是基本农田?现在公诉方拿不出充分的证据。第二,土地测量的面积,不是一个司法鉴定结论,而且是无法进行质证的。
   
     这两方面,我们都认为,在法律上,也构不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二个罪名,‘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实际情况是这样,因为当地浮山县多个部门,采取野蛮暴力拆迁方式,在凌晨三点多,几百人,手持凶器,用推土机 把当地教会一个教友所有的‘福音鞋厂’围墙拆掉,破门而入冲进去。对很多基督徒进行殴打,造成二十多人受伤,其中七到八人重伤。
   
     事件发生后,很多教友就在公路上祷告,持续了大概三、四个小时,当地政府没有去处理暴力拆迁造成多人重伤的犯罪行为,反而对这些雨中在马路上祷告的基督徒,马上认定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我个人认为这是颠倒黑白的。”
   
     主持人:“实际上,他们在公路上是否妨碍了车辆通行?”
   
     李方平:“我们觉得,即便妨碍了车辆的通行,责任也完全应该由地方政府承担。采取这样的方式,打完人就走,很多人需要救治,打120电话,也没有车过来把人送往医院。就是在这样无助的情况下,他们被迫采取了这样一种抗争的方式。”
   
     主持人:“您觉得后来在量刑上怎样?”
   
     李方平:“量刑上,总体上来讲,我的当事人被告杨荣丽被判刑七年,应该说是非常重的。其他最低的是三年。另外还有劳教的。”
   
    *张凯律师:公民信仰权利受侵犯后,以不违背自己良心的方式抗议*
   
     参与临汾教案辩护的另一位北京律师张凯说:“临汾教案我是为张花梅作刑事辩护,张花梅(被判刑四年)涉及只有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我的辩护分成两大部分,辩护词在网上可能也能找到。
   
     第一部分是关于信仰自由、集会自由、良心不受侵犯的辩护。我们认为,这个案件一个核心焦点问题,背景是发生在公民基本信仰权利受到侵犯以后,公民自觉使用不违背自己良心的方式进行抗议、救济的法律性质问题。
   
     我这位当事人在当天晚上被暴力殴打,之后他们就在他们教堂旁边,因为他们的教堂当天晚上被推倒,他们在旁边马路上,有的跪着祈祷,有的救助伤员,最后被定这么一个罪。
   
     这里就涉及到,当他们的信仰自由受到侵犯以后,可不可以使用自己的这种不违背良心的方式进行抗议?
   
    *张凯律师:临汾教案审理中,程序多处违法,中国问题当归于法律化*
   
     张凯律师继续谈辩护:“辩护的另一部分,具体到法律条文当中,这个罪涉及的问题,主要辩护从实体和程序两部分。
   
     我们看到在审理这个案件中,程序有多处违法。比如说,我们看不到全部案卷。一审结束后,我会见当事人,也被拒绝。我们质证他的证据,他没有全部出 示,甚至在法庭上可以省略,这都是我们看到本身可以法律化的问题却做得这么粗糙。这么不按法律程序做,让我们觉得非常失望。
   
     我觉得,我们国家现在很多问题,政治问题,任何问题,还是应该法律化。当把它归于法律化的时候,才真正体现理性,体现普世价值,这样才能够合理解决社会矛盾。
   
     我们看到,这一案件背后是对家庭教会的打压。我们的辩护也是从信仰自由的维度,去作了相应解释。”
   
    *张凯律师:权利是有“阶位”的,当宪法赋予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时。。。*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在马路上祷告和救助伤员,因为很多人被打伤,有的很严重,报警求助也没有得到及时救助,所以才到马路上去。实际上对交通,比如过往车辆的通行,到底有多大影响?”
   
     张凯:“确实当时影响到交通。但是我们说,即使是影响到交通,权利也是有‘位阶’的。像这种信仰自由,比如集会自由、良心不受侵犯的自由,是规定在宪法里的。而交通秩序,只是规定在刑法里的,从法律角度上,是两种‘位阶’的关系。
   
     两种‘位阶’的权利,当第一种权利都不能得到保护的时候,我认为可以牺牲第二种权利。而且,我们看到他是说‘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而‘聚众’本身就表达一种共同的意愿,所以这个罪是需要非常谨慎利用的,因为它极容易与集会自由相冲突。”
   
    *张凯律师:临汾教案判刑比三年前萧山教案重得多,法治倒退明显*
   
     主持人:“量刑方面呢?”
   
     张凯:“因为我们都是作的无罪辩护,也就不存在量刑问题了,我们都认为应该是无罪的。
   
     三年前,我作萧山教案的辩护人。萧山教案与这个案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都是因为盖教堂,政府把教堂推掉,当地群众和政府之间发生了直接冲突。当时萧山教案最多判刑三年半,现在这个案件最低判到三年半。从这种量刑上看,很显然要比原来重很多。
   
     另方面,我们法律界有一个共识,就是近几年,法律的倒退是非常明显的,这也是让我们法律人非常伤心的一点,法治的倒流、逆流,在大篇幅地去讲政治、 讲稳定,以此来作为毁坏法律尊严的代价,代替品,我觉得,中国社会的真正稳定,真正和谐,一定需要法治社会,只有法治社会才可以做到。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社会结构必须是理性的、法治的。”
   
    *张凯律师:法律要真正鲜活有生命力,需要民众坚实的信仰基础*
   
     张凯律师认为:“民众是需要普遍有信仰基础的,这个信仰是良性、趋于向善的,这个社会才能够在道德上日益完善,在结构上日益合理,人们才有真正进行自我完善的空间。
   
     就像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说,每个人才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否则,如果是一种蒙昧状态、政治化状态,民众可能很难寻求到个人发展空间,而导致更多人人格扭曲,社会变形,我觉得这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伯尔曼曾经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沦为僵条’。光有法律是不行的,很容易变为统治者的一种工具,成为法律工具论。我们的法律如果真正要变得鲜活,变得有生命力,需要民众有坚实的信仰基础,才能敬重法律,建构一个和谐的社会”。
   
    *吴成莲女士:2009年中国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大倒退*
   
     在北京的基督徒法律人吴成莲女士,参与过一些教会维权案辩护。她说:“2009年对中国家庭教会来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刻。
   
     从今年六、七月份成都秋雨之福教会的事情,到今年9月13日开始的山西临汾市浮山一个教会的例子,到对北京守望教会和上海万邦教会的一系列打压,可以清楚看到,2009年中国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从最近几年来看,今年是个大倒退。
   
     从山西临汾教会五位弟兄姊妹被判重刑,其他五位被判劳教两年来看,虽然他们的罪名与信仰没有关系,可以说是我们这个团队五年来接触的判得最重的案子。
   
     临汾教会属于农村教会,北京守望和上海万邦都是城市教会。对农村教会的打压一直在升级,并采取较重判刑。到11月底,政府对城市教会又作出了一些妥协。可以看到对农村和城市教会态度不一样。”
   
    *吴成莲女士:从阿里木江被判十五年刑的“绝密”看当局的疯狂状态*
   
     吴成莲女士谈到阿里木江案中所说的“国家秘密”“绝密”所指,她说:“12月份,新疆阿里木江弟兄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他是被以‘向境外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罪名被判刑的’。他们所认为的国家秘密,就是阿里木江弟兄向外国人讲了宗教局向他调查的有关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比如问他‘什么时候信主的,什么 时候受洗’啦,类似调查。他向外国人讲述,他们内定有关这方面讲述,就是提供国家秘密,而且定性为‘绝密’,就把他判了十五年。
   
     从对临汾教会基督徒判刑,到阿里木江被判重刑来看,可以说中国政府达到一个疯狂状态,给我们的感觉就是完全失去理智。”
   
    *吴成莲:大倒退中局部地区有好转——希望和曙光*
   
     吴成莲女士也看到另一面。她认为:‘在局部地方有一些好转。比如我代理过四川南部一个教会的案子。这个教会今年初受到逼迫,十来个信徒被拘留,有两 位先起诉,另几位后起诉,开庭我过去代理,之后有的晚了两个多月才起诉。几天前,这个教会弟兄姊妹给我打电话,说当地公安局作出让步,把原来扣押的教会的 一些乐器、圣经和其它有关信仰的书籍,都还给了教会。
   
     所以说,我们看到宗教信仰自由大倒退,也看到宗教信仰自由的希望和曙光。”
   
     主持人:“对上海万邦教会呢?”
   
     吴成莲:“没有抓他们的人,只是传唤了一些同工。几个小时后都放了,他们回到原来办公楼去聚会了。”
   
    *吴成莲女士:今年特点,选择打压大教会系统,提前打招呼,禁止庆圣诞*
   
     主持人:“您看今年的打压与往年比,有什么不同的特点?”
   
     吴成莲:“今年很大特点是选择性打压,并且都是选择大教会系统。虽然对上海万邦教会和北京守望教会后来有让步,但当局自己的逻辑,不管是选择农村还 是城市教会,都是大教会。就像试点一样,大教会如果扛不住,他就知道家庭教会整体的力量了。这几个大教会的反应使他们后来态度有所改变。”
   
     主持人:“今年对农村教会的打压,与历年相比,有什么不同?”
   
     吴成莲:“除了从9月份开始对这几个大教会逼迫之外,对其它一些农村教会小规模打压今年有所减弱。今年圣诞节前,很多教会事先都被打招呼,不允许家庭教会进行圣诞活动。”
   
     主持人:“您能举一、两个例子吗?方便吗?”
   
     吴成莲:“不能说具体的名字。比如,有个温州人在北京做生意,教会不大,四、五十人,一个聚会点。前几年(庆圣诞)都没有关系。但是今年准备举行圣诞晚会的前一天,被禁止举行。还有其它一些农村教会,政府、公安事先跟他们打招呼,他们就作了一些妥协。”
   
    *吴成莲女士:现行宗教条例多处违宪,公安、官员不懂法,不按法律办*
   
     主持人:“按中国现行法律,目前政府对家庭教会的这些举措,是不是合法?”
   
     吴成莲:“政府打压家庭教会的理由,现在基本可以认定就是认为教会没有经过登记,所以是非法聚会,要对教会进行取缔,对教会领袖进行打压。其实这个问题一直是政教关系的焦点。
   
     当局就是一定要教会加入‘三自’,如果纯粹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来看,也没有说教会要成立宗教团体,必须要加入‘三自’。但是有个不成文规定,要成立宗教团体必须加入‘三自’。
   
     这就引起我们家庭教会很多人不同意。因为‘三自’协会成立,都是在党委领导下,核心跟教会目标完全不一致,要遵循党的领导。我们教会要求直接完全从 圣经教导来牧养我们的教会,所以‘三自’和教会有很多冲突。我们从法律角度看,这个宗教条例的规定,很多和宪法‘宗教自由’规定相违背,
   
     当局现在打压教会的手段,很多存在违法性。例如取缔农村教会,很显而易见。比如,最基本的一些公安、行政条例,当局不遵行。很多官员不懂法律,所以执行的时候,完全不按法律来。对宗教的一些案子,他们更加完全不走法律程序。
   
     到了法院,像阿里木江弟兄的案子、临汾教会的案子,他们的很多‘证据’。。。首先,检察院要有足够证据来证明这个罪名,然后,法院不考虑,就完全偏 袒检察院的起诉,所以在判决的时候,很多东西都是带有政治色彩的,也不核实证据充分不充分 ,事实是不是清楚,直接就下了判决书。”
   
    *傅希秋牧师:2009年中国践踏宗教信仰自由,严重倒退原因之一:当局自信心弱化*
   
     对华援助协会主席傅希秋先生分析说:“导致出现2009年严重的倒退,可以说有两个不同层次的原因。
   
     第一,就是中国执政当局面对社会。。。可以说后共产时代的不稳定状态,产生执政缺乏自信心的弱化心态,导致所谓‘超稳’,‘超级稳定’的非理性状 态。展示出整个国家执政机关的‘黑化’。公权力在打压。。。无论是家庭教会,还是维权律师的时候,已经完全是‘我是流氓我怕谁’心态。
   
     你看很明显,包括对阿里木江的抓捕审判,一直到再审、判决,甚至判决书的发布,等等这些程序上,都已经严重违法。对宗教自由的践踏就更清楚,法官甚至告诉辩护律师李敦勇说‘若新疆人喜欢宗教自由,在新疆以外的地方可以去找到,那就自己选择移民,不要留在新疆。’
   
     这整个是拿法制当儿戏。
   
    *傅希秋牧师:2009年中国践踏宗教信仰自由,严重倒退原因之二:国际大环境 *
   
     傅希秋牧师认为:‘第二,国际大环境也是造成这个的原因。西方经济危机和对从阿富汗到北韩,还有伊朗,整个国际安全环境的关注,超越了对人权问题的关注
   
     奥巴马政权在1月20日执政之后,对人权处于无序状态。直到本周一,就是几天前,希拉里国务卿才正式透过乔治城大学的演讲,全面把奥巴马政权二十一世纪的人权政策,作了第一次阐明。
   
     在这之前,完全处于很混乱的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既要想与前布什政府的正视宗教自由和人权政策脱钩,另一方面,又要表现出对人权方面的另外一些层次。比如,提出‘发展权’,提出‘免于饥饿的权利’扩大了人权涵盖的范围等等。
   
     这些,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这些人权践踏者唱起了一台戏,成了他们践踏人权的一个借口。
   
     奥巴马政府拒见达赖喇嘛,不仅仅只是一个拒见达赖喇嘛的事件,反映出整个对人权政策混乱的手足无措的表现。
   
     我是因为我们工作的性质,跟美国政府内部有很多接触,能看出来。你看,到现在宣誓就任总统已经接近一年时间,国务院里,根据国会法案,1996年国 际宗教自由法案成立的国务院宗教自由办公室的无任所国际宗教自由大使,到现在连个候选人都还没有,更谈不上任命了。如果连国务院最高级别的负责全球宗教自 由的大使级都没有任命的话,还谈得到什么对宗教自由的关注呢?
   
     负责人权民主事务的助理国务卿,也是10月份才履任,所以这些都显示出人权议题,在整个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政府现在的应对当中,是一个弱势状态。
   
     奥巴马访华也很明显显示出,一方面中国的所谓‘大国崛起’的傲慢心态,加上奥巴马本人弱势总统的心态,都表演得淋漓尽致。
   
     过去历届总统访华之前,中国都是在某种程度上,至少象征性会作一些让步性表示,释放几个政治犯啦,等等。
   
     但是奥巴马到北京之前发生了什么呢?是江天勇律师被抓,是范亚峰博士被解职,然后被抓盘问几个小时,然后软禁在家。是美国自己的公民‘洋秋菊’朱莉 在美国大使馆里,竟然招呼了中国的警察进去,把她抓到派出所。这个是成为。。。确实整个国际的气候,我想也是造成中国人权状况退后的主因之一。这是我的一 个看法。”
   
    *傅希秋牧师:最近奥巴马政府人权政策“微调”,有一点积极迹象*
   
     谈到最新情况,傅希秋牧师说:“当然,尤其最近这一两个礼拜以来,很明显看到奥巴马政府的人权政策逐步在作‘微调’,包括洪博培大使这次很重要的、 很有标志性意义的对五位维权法律人的会见,是个很重要的调整。 乃至于希拉里国务卿礼拜一在乔治城大学的演讲里,多次提到中国,提到《08宪章》,并且公开提到了‘中国民间抗艾第一人’高耀洁医生的名字,对中国是很明 显的直面批评,这也是很罕见的。所以,我想还是有一点积极的迹象。
   
     *傅希秋牧师:2009年六位中国基督徒维权法律人访美,在国会作证*
   
     主持人:“今年秋天曾有几位基督徒维权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到美国访问,并且到国会作证。。。”
   
     傅希秋:“十月中我们请来六位中国基督徒维权法律人来美国参访。在华盛顿期间,汤姆.兰托斯的国会人权委员会特别邀请他们去作了两次证。这六位都是 被邀请第一次作证就谈中国的宗教自由和法制状况。江天勇、张凯律师、代金波先生当场在委员会之前作了证,其他人提交了书面证词。引起了很好的反响。我相 信,他们对中国法制状况的评估、中国自由状况的案例,以及对今年整个状况的评估,引起了世界各地人士的注意。
   
     代表团访问美国期间,刚刚上任三天的民主人权劳工事务的助理国务卿波斯内尔也是单独第一次会见了中国基督徒维权律师代表团部分成员。国会相关领袖, 不管是共和党还是民主党的,我们也都去有一些特别的会见。都表达对中国日益恶化的宗教自由状况和人权状况的特别的关注。
   
     代表团除了在华府之外,还去了亚利桑那州凤凰城,那边是美国基督徒维权律师联盟的总部。在那边,我们跟美国福音派重要神学家温.古顿也有几天就从圣经角度怎样看待政府和公民社会的参与和建立等等,有很好的交流。
   
     代表团也去了美国知名的法学院,派普尔丹大学国际法学院,与美国前独立检察官、院长斯达也进行了非常好的交流,他非常坚定地支持中国维权律师的工作。
   
     后来汤姆.兰托斯委员会,又进行了一次关于中国计生、强制堕胎问题的国际听证会。江天勇律师去作了第二次证。”
   
    *傅希秋牧师:六人访美反响很好,回国后,洪博培大使会见谈两小时*
   
     傅希秋牧师表示:“整个访问反响很好,在中国国内引起的反响也非常好。回去之后,我想是促成了美国驻华大使洪博培第一次在大使办公室里,会见了他们 接近两个小时之久。这个意义是不言自明的。我相信,会在未来中国的法制化和宗教自由方面起到积极效用,对其他所有维权工作者都是很大激励。
   
     我们当然是希望奥巴马政府能够不只是表面上说一说,能够以实际行动去使美国这个以自由,尤其是宗教自由为建国根基的国家,不至于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丧失掉这个基本的价值和良心。
   
     所以,我们从幕后也做了很多工作,后边也还会有些后续工作。
   
    *傅希秋牧师:政权性逼迫,从未成功消灭过教会,反使教会复兴*
   
     主持人:“回顾将要过去的2009年,中国当局对家庭教会有一些打压,回顾中共建政后的历史,也有几个时期,对基督教信仰群体有一些打压。您怎么看政府打压举措与信仰群体的发展,这中间是什么关系,官方的打压是不是真能阻止信仰群体的发展?”
   
     傅希秋牧师:“很好的问题,这正是我要特别讲的。前两天一个(外国)记者讲到,他去了临汾教会那边访问 ,发现现在还有政府的装甲车停在‘金钟堂’门口,并且全副武装的武警,在每一个路口上站立着。包括所有这些教会领袖的家、街道,每个街道口都站着,导致记 者找不到一个信徒出来讲话。
   
     我听律师们讲, 11月25日对五位教会领袖审判当天,也有超过千名武警、警察荷枪实弹,封锁了通往法院的街道。三步一岗,五步一哨,并且在法院每一个通向法庭的大门,都站着持枪警察对着他们。
   
     这位记者也问我“马上要到圣诞节了,你觉得政府这次打压,对临汾教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
   
     我说了两点。第一当然是,对临汾教会来说,今年是第一次他们所亲爱的教会的领袖们身陷监狱当中,对他们是很大的损失。他们不能一起团契,一起庆祝耶 稣基督的诞生。但是我又说,这也是一个好消息。无论是从整个圣经的角度,就是那‘为义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凡立志在基督耶稣里敬虔度日的,也都要受逼 迫。’这反而证明他们的义行,他们要面临很大的福气。教会现在已经在期待一个更大的属灵的复兴。
   
     从教会实际历史上讲,逼迫,尤其是国家公权力的政权性逼迫,从来没有成功地消灭过教会。大部分时候,都是使教会反而走上复兴。这应验了特土良教父所说‘殉道者的血,是教会复兴的种子’。
   
     中国教会的历史,就是一部在逼迫中不断壮大的历史。从1949年时不到八十万基督徒,到现在最保守的数字也说中国基督徒有八千万”。
   
    *傅希秋牧师:中国教会的成熟与进步,依法维权*
   
     傅希秋牧师认为:“还有一个可喜的现象是中国教会的成熟,尤其是在维权意识,以及基督徒维权律师的成长和互动方面。从过去几年前,当维权运动兴起的 时候,大部分中国教会还是采取惧怕、敬而远之的态度。到今天,2009年我已经看到整个生态有很大改变,甚至很多家庭教会都主动约请基督徒维权律师,去跟 他们特别阐述教会与政府的关系,特别帮助他们了解根据中国的法律和国际法,他们拥有哪些权利可以保护他们自己依法维权。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进步。
   
     我相信、盼望着2010年会有更大的复兴,灵性的复兴带来更多的公民意识的觉醒。
   
     我期盼着中国的执政当局真的能够去掉他们灵性的盲点,真正以公正、和平、爱来治理万民。期盼福音在中国的复兴,能够更新中国的大地。
   
     我还是想重复中国教会一个古老的说法——
   
     ‘多一个教会,就少一座监狱;多一个基督徒,就少一个罪犯’。
   
     我相信并希望,在中国现在这个道德滑落、信仰迷失、腐败丛生、人人自危的情况下,教会成为一个社会的良心、一个明灯,能够洗涤中国目前的这种非常可悲的状况。”
   
     以上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访谈节目由张敏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采访编辑、主持制作。

2009年12月21日星期一

临汾教案庭审纪实

  华盛顿消息(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12月1日)


   对华援助协会今天公布2009年11月25日关于临汾教案的庭审情况.全文如下:

  律师们还没有动身,当地公安就以电话"关照"每一位律师了了,电话里说:"会见不需要我们批准,都可以去会见。"其实除了杨荣丽没有会见到外,其他四 位弟兄姊妹,律师们都看到了;电话的意思还要表达的是弦外之音吧,你们都在我们掌握中。在路上的时候,律师又接到法院的电话,说法院要安排律师开会。这会 不用开,就知道是怎么回事,无非是要求各位配合吧。

  11月24日中午,律师到达临汾,这座因为矿难而闻名的城市,笼罩在朦胧的烟雾当中,让人觉得沉重。出租车司机说,当天的空气还算是比较好的情形了。 11月24日下午,王律师和李律师去会见杨荣丽姊妹,在这之前王律师两次要求会见都被无理拒绝了,当时杨姊妹被关押在太原的某个监狱医院内,太原距临汾约 有四个小时车程。

  张律师、杨律师决定去看看这次涉案的金灯台教堂,此前王律师想要实地测量,但是被把守的警察拒绝。金灯台教堂建在市郊,教堂约有五层楼高,有三个尖顶 直插云霄,中间的尖顶上是十字架,气势宏伟超然;如此气势的教堂竟然是被称为地下家庭教会建立起来的!进入教堂的路上停着一辆装甲车,显然是在阻吓路人靠 近。铁栏门已经上锁,看不到有人的样子。律师要进去查看的场地的时候,从里面呼啦有一帮人出来,警察、穿便衣的。如王律师此前介绍的,有关部门通知了,查 看场地一律不准。说是要公安局长批准,但是实际上也是找不到人。这次领头的说,要看场地要某副书记批准。律师说,至少要保证律师的取证权啊,何况取证权和 党委副书记有什么关系。看守的人说,不管这些,只能听领导。一副完全没有道理可讲的样子。法律碰到没有道理可讲的时候,法律也只能沉默了。

  家属打来电话,说法院不发旁听证,需要律师到场才发证。律师们知道是怎么回事,法院是一定要律师去开会了。早前法院就告知家属了,一家只能去一个人, 也就只能准备五张旁听证了。法律规定,审判要公开进行,"公开"是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旁听证的限制摆明了这就是一场被控制的"公开"。顾虑到家属的需要, 律师们只好决定去法院一趟。

  法院来接待的是狄副院长――第二天的主审和侯庭长。狄院长开门见山就说:"第一,明天我们会充分保障各位的辩护权,该怎么就怎么辩;第二,明天审判要 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说话辩论,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要说。"可是什么是案件无关的呢?狄院长又说,我们争取到中午审判完毕。这最后一句话才是重点,意思 是大家配合一下,一起糊弄糊弄就可以。一辩护人问狄院长:"你们是不是遇到什么压力了?。"两位马上否认。狄院长有说,因为最近甲流,所以不安排大的法庭 审理了,也只能给家属发五张旁听证了。甲流是个好东西,成了安排法庭的好借口。见惯了这种对公开审判的控制手段,天色已晚,律师们对于这种虚伪做作的借口 也不想多费口舌了。法官要传达的旨意传达到了,也同意家属领旁听证了。也就最后家属按着起诉书上的人数领到可怜的四张旁听证(另有一个家属当时不在场)。 以旁听证为要挟,开律师会议,也算是尧都区法院的创举吧。

  与此同时,王律师和李律师的会见还没有成功,他们在看守所已经交涉四个小时了。当事人会见律师,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也是律师执业的保障,但是会见杨 荣丽一直没有成功,上次王律师在太原要求会见,被告知要在临汾办手续,赶到临汾办手续,有又被百般拦阻。这一次是审判前最后机会了。王律师、李律师坚持了 半天,总算在六点多的时候得到了批准。会见进行了两个多小时。此时闻律师再次会见了杨旋。

  当天晚上,律师收到消息,两位家属被控制了,并被强行送回住处。还有的家属被追问行踪。而此前有不少信徒被打招呼第二天不能出门。杨荣丽的大哥杨凯所 在的单位警告他不要去听审,杨凯回答道,这是家庭事务没有办法回避,基督教也是自己的信仰,没有办法否认,你们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吧。这是一场早已经失去平 衡的审判了,律师们也为之忧虑。

   律师们住在一起。律师们都是基督徒,晚上的时候,一起祷告。祷告完不久,已经十点半了,聊了一会,突然之间就停电了。宾馆停电是少见的。大家摸黑聊了一会,停电的意外也提高各位的警觉。

  11月25日。律师们出发了。一上车,说去法院,出租车司机就提醒说,法院那边封路,只能到附近,走到法院有二、三百米的样子。路上,看见交警在封 路,司机说那是看守所的路。还没有到,就远远看到大批的警察、各样的警车停留在路口。下车走去法院所在那条路,才发现整条路被警察占据了:人行道上是便衣 ――这个时候不可能有这么多百姓成排地站着,路两边一步一个警察,队伍估摸有三四百米长,其场面真是如临大敌。整条路除了几个律师在走,除了警察在晃动, 估计没有其他人士了。一律师看着如此场景,嘴里念叨着:"同志们好,同志们辛苦了。"

  律师们和旁听的家属在法院的外围被查了一次,进到法院又被核对了一次身份。在上法庭的时候,又进行安检一次。当安检要查包和查身份证的时候,几个律师 一致拒绝,律师证本身就是身份的证明,作为律师本身就是法律规定许可的出庭人员,是由其执业操守和专业管理保证其合法性,在法律地位上是与检察员、法官平 等的,不应接受检查,高法有关规定也规定了不应检查律师。安检的法警有些紧张,经过请示之后,最后还是勉强同意让律师们过关了。

  这一天整个尧都区法院只审这个案子。

   尧都区法院第十二法庭。法庭在三楼,整个楼道,每个入口都被军警把守了,楼道的一头一尾各有一个手持粗大的防暴枪的干警,楼道里几乎都是警察。从路边到法 庭,动用的警力肯定超过一千人以上。估计是《武警法》发挥了一些作用,这一次没有看到有军装武警。这样大规模的警察场面,让不由想起一句法谚:枪炮作响法 无声。

  法庭在楼道的尾部,很显然是精心挑选的一个法庭,法庭的旁听座位不过三十来个,前排被法警占据,旁听家属只有五个人,剩下的不知道是什么人了。小小的 法庭摆设了四部摄像机。法庭太小以至于律师都无法入座。法庭有一干警安排座位,说道:"添一张凳子就好了。"说着指着法庭的台阶地方,张律师马上说,"那 是法官的区域,出于对法庭的尊重,律师不能坐那里。"这时候,那个侯庭长到场了,挥着手让后面的两个辩护人往后挪地,这是欺软怕硬的一贯作风吧。最后本地 的郭律师选择坐在辩护席的旁边了。

  总算完成了庭前准备。庭外声势浩大,庭内只却安排了不到五十平米的小场地。不禁疑问法院为何如此对自己没有自信呢?这人民民主专政之下暴力强大与法治弱小的一个对照吧!

   原本八点半要开庭,一直到九点多才正式开始,这样一个开头已经让狄审判长中午结束审判的设想事实上不可能完成了。

   法庭的组成人员是狄副院长任审判长、刑庭侯庭长、还有一位卢姓女法官。公诉人方面一位是胡检察员,李检察员,另有两位女检察员。辩护人方面总共有七位,除了本地的一位郭老律师之外,其他几位都是来自北京或者广州的基督徒法律人。

   正式开庭审判。此时大家最希望看到的人是杨荣丽了。这个让临汾地方政府寝食难安,让法院如临大敌的女人究竟是何许人?特别是十月以后,有关方面实施各种妖 魔化贬低诋毁策略之后,她的真面貌到底如何?信息隔绝的情况下,听说她绝食二十天,她的健康状况如何?是否是虚弱不堪,是否能撑得住审判?

  最先入场的就是杨荣丽。首先让人惊异而且敬意的是她依然是满脸笑容,没有愁苦,没有怨恨,笑意融融地走入了法庭;经历了两个多月的惊涛骇浪,虽然好似 有些削瘦,但是精神依然抖擞,她向各位律师致意,向法官致意。一头长发,带着眼镜,眼神坚毅,看不出实际年龄来,只让觉得这是一位自信的知识女性。她坦然 无惧自信的样子让觉得她不是在法庭之上,而只是面对一场谈话。杨荣丽是77级的大学生,完全奉献给基督教是因为她出生在一个五代信主的基督教家庭;临汾家 庭教会近几年的发展,包括金灯台教堂的建设都可归功于杨荣丽。

   王晓光牧师态度安详平静,杨旋镇定平稳,崔家兴略微有些不安,张花梅的精神状态不是太好,她的辩护人张律师说,与上次会见相比,张的精神状态变化比较大。

   审判在核实被告人身份的时候,就是失去自由的时间与实际失去自由的时间严重不符,比方杨荣丽是9约23日被扣押失去自由,但是起诉书上表明直到10月11 日,尧都区公安局才作出刑拘决定。审判长问的时候,只好这么表达了:起诉书上说刑事拘留在某某时间,确实吗?答,起诉书上是在这么说的。法院对有关机关是 否遵循了适当的法定程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一概不问。

   核实身份,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宣告诉讼权利。晓光牧师要求公诉人胡检察员回避,认为公诉人在起诉书上的指控与事实完全不符。因为不是法定理由,晓光牧师的请求被驳回。

   法庭调查开始。几位辩护人提出解除当事人的戒具,法庭答应了请求,解除戒具的时候,发现他们戴的手铐格外的大。

   公诉人宣读公诉书。五名被告人被控非法占用土地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第四被告人崔家兴被追加逃税罪。

   法庭对被告人分别进行了讯问。首先审判的是非法占用土地罪,被控人员有杨荣丽,王晓光,杨旋,崔家兴。首先调查的是崔家兴。崔家兴否认控罪。崔家兴说话显 得有些诚惶诚恐,却是非常诚恳的人。原本很担心崔家兴会成为攻击杨荣丽的工具,但是显然在这次庭审上崔弟兄的诚实没有让有关部门的计划落实下来。在最后审 判的追加的逃税罪的控罪辩论中,才知道崔家兴是一位农民企业家,还报考了清华大学的EMBA,手上有五项国家专利,他所成立的企业应该享受科技企业免税或 者减税的待遇,但是公诉方却不认可这一点,仅凭一份所谓税务师审计报告直接认定构成逃税罪,这本是庭审最末才说到,这里提前点出来,让我们提前认识这位可 爱的弟兄。

  崔家兴说,当时租地是因为地价便宜,而且企业要用地,所以当时就租了下来;当时杨荣丽没有只是提供意见,所以不是合同当事人;地块三分之二种树,企业 原来就是银杏树的深加工,后来不赚钱转成农业机械制造;建教堂的时候,有村民拦阻,那是因为地值钱了;进行建设的时候,大部分时间在北京学习,所以基本不 知情。

  公诉人向崔家兴提问的时候,一开始就用诱导性的问题,遭到辩护律师的频频反对,公诉人才注意自己的提问方式。但从公诉人提问的目标就是指向杨荣丽,但是崔家兴的当庭供述都没有证明其他被告人在本案中有犯罪的事实。

  第二个接受讯问的的是杨旋。杨旋是杨荣丽的哥哥,也是一个传道人,此前常住在山西霍州,建教堂的时候,即从2008年5月开始住在临汾,在教会负责讲 课,建堂过程负责安全和质量。在询问杨旋的过程中,杨旋的第二辩护人称他为杨旋先生,不知为何"先生"这两个字竟然惹恼了公诉人,公诉人一再反对,认为只 能称呼被告人。其实不管到什么地步,人都是有自己尊严的,以尊称对待站在被告席上的当事人,其实是表明他依然享有人权,被尊重的权利,在法庭上完全可以理 直气壮。公诉人依然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这样的思维一直在主导着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接下来是王晓光牧师。王在教会中主要是讲道,基本不参与治理。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王牧师一再回答,自己只是一个爱钻研圣经的人,是一个书呆子型的人,对管理教会一窍不通,一碰就头疼的。因此不可能参与建堂的决策和决议,租地、筹款、施工等更没有参与。

  没有想到的一幕在这个时候出现。公诉人得意拿出一个笔记本,称这是杨荣丽的日记本,在日记本里某年某月某日,杨荣丽记载了教会会议的情况,表明王晓光 参与了会议等等。这本日记没有审前在作为证据移交法院,证据突袭是现代刑诉严格禁止的;而且当前阶段并不是质证阶段。提出强烈反对后,法庭还是许可公诉人 以日记上的内容讯问王晓光。公诉人以日记中记载的会议内容,讲道的内容,个人的感想等内容来指控晓光牧师。杨荣丽的第二辩护人李律师问晓光这本日记的情 况,原来大规模抄家的时候,这些资料都被带走,当时自己不在现场,没有签字,也没有核实。李律师据此认为,此日记的取得程序上完全违法。

  杨旋的第二辩护人对公诉人以日记、讲道等内容作为讯问依据表达了强烈地愤慨:"刚才在听公诉人在念日子内容的时候,就让人不由得想起了文革的时候,文 革的时候人们互相以隐私揭发,以书信日记思想来控罪,没有想到今天竟然在这里又发生了。"此番言论立即引起了公诉人抗议,法官咆哮:"辩护人注意措辞", 显然说到"文革"就戳到了他们现在的痛处。"讲道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基督教讲道是宣讲上帝的信息,圣经的内容,是要讲上帝救赎的道 理......""辩护人的言论与本案无关","讲道是从公诉人口里出来的,怎么就无关","你不能讲与审判无关的内容"。看来本次是对与基督教信仰有关 内容极力屏蔽。辩护人接着说,"奉献是信徒的信仰行为,根据基督教信仰,信徒要将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献给上帝。奉献是一种宗教行为,奉献是奉献给上帝 的,不是给某个人或者某个项目的,而是教会专用的,因此讲道提到奉献是平时的行为,而不是"。讲到奉献的时候,他们都没有打断,看来他们对教会的财务倒是 很感兴趣。

  杨荣丽接受讯问的最后一个。杨荣丽在回答问题,大致廓清了建堂的起因,主要是原来建的大棚已经成为危房,地震局已经下达了停用的通知。成为危房的原因 是;05,06年修国道的时候,被拆了两次,国道指挥部赔了40万,在此后的最后陈述中,杨荣丽还提到了当时主动在十多天内拆除十多间房的情形,为此国道 指挥部还感谢这些"信耶稣"的,要给他们上电视,杨荣丽知道电视是无神论政党掌控的,不能上电视,所以没有接受。

  聚会的大棚成为了危房,而信徒越来越多,加上市区西关和东关的教堂被拆迁,很多信徒没有地方聚会,基本去到旧金灯台教堂。不断有信徒提出盖教堂,所以建教堂的事情是大家提议,自然形成的。王晓光牧师甚至是反对的,在决定建堂的投票中,杨荣丽是弃权的。

  杨荣丽说,在建堂的过程中她给临汾市宗教局、国土等部门写过申请,递过上访申请,但都是石沉入海。而早在几年前,通过市政府的领导得知,大棚所在的那 个地块要变为工业用地了。而且周围有别墅区,有工厂,有环保局的填埋场等。村民也知道土地要升值了。有关部门面对公民的宗教需要不顾,现在要追究自己的刑 事责任,实在是不公平,也与事实不相符。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庭调查结束后,是法庭质证阶段。这正式法庭闹剧的所在了。证据本当是一条条辨认质证才确定的。但是公诉人就没有想着证据还要质 证,一上来就念案卷,一念就是一大堆,而且念的案卷是律师在法院卷里都没有的,总之根本就没有办法形成质证。稍稍统计就可以知道,近九成的证据没有移送法 院。律师们提出抗议,法官的意思是很清楚,就是这样,让公诉人念证据,过场就是这样形成了。整个审判在质证阶段程序上已经严重了诉讼程序的规定,这次审判 的合法性值得深深值得怀疑。

   沉闷的气氛,含混的方言,让觉得坐在一列沉闷的列车里。公诉人举证到了下午的两点。李律师提出法庭要安排吃饭,"吃饭是基本人权",说得法庭都笑了。但是 狄审判长还是再三坚持不肯,但是人心思饭,法庭秩序没有办法维持了,由此可见他们事前对法庭过程安排之严苛,在这个严苛的程序中,即便所谓审判长都不过是 名义的程序掌管者。可笑的审判,作戏的审判!律师们的要求得到了有限的回应,休庭二十分钟;法院买来烧饼和矿泉水,这恐怕也是可以载入史册的虐待式的审判 了――想吃饭,快快配合我们审完。律师们也知道无力改变结果,只是努力证明他们的荒谬,而且经历其中的荒谬。

   再开庭的时候,律师们通过交涉暂且看到了相关证据,几个人匆匆过了一下目证据就被收走了。但是也稍稍看到了一点端倪:检察院第三卷264页地块登记表第三 行的记录,在1999年4月8日,5-1地块总共为196.30亩,其中耕地154.8亩,已有130亩转为工矿用地,只有24.8亩为基本农田,检察院 并没有提供此地块中哪些耕地转为工矿用地,哪些是基本农田的证据。难道租用的14.88亩都是基本农田么?此外,宿舍和工房的在检察院提交证据第三卷 267、268、269页的附图中已经明确标明已经建好,属于农业用房,完全和本案无关。

  此外关于杨荣丽日记的问题,日子大量的内容仅仅为个人的祷告,个人情感的记录,高度个人隐私的东西,主观的记录不能作为证据;并且有关的会议记录是另外一种笔迹,用另外的纸张抄写以后再贴上去的,完全无法证明是杨荣丽自己的记录。

  接下来是审理杨荣丽、张花梅涉嫌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张花梅和杨荣丽在法庭讲述了9月13日从凌晨三点到白天所发生的事情。张花梅的律师在询问中,确证当时发生了惨无人道的犯罪事件,根据有关刑事诉讼等法律规定,在庭审中发现有犯罪事实,应该中止审理;为此张律师建议法庭中止审理。

  杨荣丽在讲述细节的时候,提到当晚那伙暴徒闯入福音鞋厂的时候,见东西就砸,甚至在鞋厂养的一头猪上还捅了两刀,"那头猪犯了什么法"。

  张、杨两位在发言的时候,不断被打断,9月13日临汾当局的暴行是不能公布于天下。但是张、杨两位亲历者的血泪见证使得法庭不得不静默下来听这段临汾这段暗无天日的惨剧。

  质证阶段,公诉方又采用"排山倒海"的举证方式;不过这次,公诉人读得更仔细了,一份又一份的证据堆积,相同内容要证明的证人数量都是不少的,所证明 的无非是看见杨荣丽、张花梅到场了,但对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构成所需要的"聚众"却无法得到证明;"聚众"是一个组织、策划、指挥的过程,但是如此重要 的客观行为公诉方没有做成任何的证明;王律师指出,作为公诉机关,应该有罪和无罪的证据,公诉人对浮山血案只字不提,怎么能解释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呢?李 律师指出,公诉人对浮山当局出动400人员非法执法的行为依然定性为"依法行动",是一个错误的定性,浮山当局的行动已经超出执法的范围,是一场赤裸裸的 暴力,应当追究浮山当局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追究张杨两位信徒。张律师,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群众上路是自发的,一个被拆掉的教堂就在路边,其次 当天就是礼拜天,信徒自然会去教堂,教堂被夷为平地,信徒无处可作礼拜,只能在马路上;再有当时有大量的伤员无法得到救治,所以有一个紧急避险的行为。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法庭并不组织辩论。首先是公诉人发表了一篇极具政治色彩的申讨词,根本算不上是公诉词,里面充满专制斗争之列的词汇,让觉得不是在一个法庭,而是在一个40年前的会场;更为奇异的是公诉人竟然引用"正义虽然迟延,但不会缺席"等名言。

  杨荣丽为自我辩护的时候,说到了为什么在临汾市有关部门已经答应赔偿一百四十万的前提下,还要上访的原因,共有三个方面,首先是山西师大(在临汾)的 学生被有关方面通知不能去教堂;其次一个叫陕永昌的弟兄没有被释放;还有就是浮山的信徒被定义邪教,以各种方式拦阻他们去聚会。杨说,接受了140万,信 徒却没有平安,这一百四十万有何用?不过,这一百四十万已经表明了临汾市的态度。

  关于建堂的问题,杨荣丽谈到了关于负责人的问题,杨荣丽指出"教会的负责"与"世俗的负责"是两回事:她在教会没有任何人委派,没有任何授权,没拿工 资,怎么承担责任。信徒之所以认为杨荣丽是负责人,是因为杨是一个为主基督发热心愿意摆上的,所以很多信徒愿意找她解决问题,所以追思礼拜她要负责,夫妻 吵架调解,她要负责,但是她的负责与权力没有任何关系。临汾教会的信徒大都文化程度不高,所以她要为很多去操心,去"负责",她爱这些弟兄姊妹们。

   关于建堂的问题,杨荣丽认为,建堂是绝大多数信徒的要求,这几年一直有信徒要求建堂。建堂是由信徒投票表决的,而且自己投票是弃权的。

   王晓光认为,公诉人的举证都颠倒了次序,以至看上去好象都是真的,他要求传唤证人到庭,而且他也知道几个主要目前还被羁押。

  杨旋则认为,教堂占的地至少还包括2分多的荒地。至于公诉人在举证中提到的混泥土合同不能证明什么,因为在建堂过程中有上百个合同,很多人参与了签订合同。而且本人不是投资者,也不是受益者,没有谋取任何利益,教堂是六万信徒的投资,是属于信徒的,信徒是受益者。

  崔家兴、张花梅都否认了控罪。

  辩护人提供了辩护意见,主要就是关于被占用地是否是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有着严格的定义,基本农田是粮、棉、麻用地,而被占地块是林地;而且在盖教堂之前,整个地块已经有其他建筑物了,不能把其他占用的土地归结到各被告人身上去。

  李律师指出了,宗教用地一直是一个敏感问题,但是随着信教群众的增加,教堂已经不够用,但是审批程序基本上是一个不可能的事情。本案实际上一个宗教问 题。王律师在谈到浮山事件的时候,回应了公诉人所谓正义的问题,并引用毛主席语录说,老百姓受了委屈,哭一哭,闹一闹,才是真的合乎正义。

  张律师批驳了公诉人以政治口吻陈述法律事件的态度。张律师最后指出信徒上路是紧急避险的行为,"如果想想躺在地上的是公诉人的母亲,公诉人会怎么做?"只不过是希望公诉人将心比心,凭良心考虑到当时的情况,没有想到公诉人顿时勃然大怒。

   在当事人最后陈述中,杨荣丽口若悬河的讲了半个多小时,屡次被法官打断。她讲诉了当时上访的过程和原因以及建堂的过程和原因,也提到了她在狱中两次禁食十 天的经历。当局派出了十六名警察看管她。她最后也强调说如果当局一定要判,这所有的责任都由她一个人承担。王晓光也提到说他上有八十多岁的父母需要他照 顾,他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传道人,对建教堂占用农用地一事没有任何关系,希望法院尊重这一事实。杨旋认为自己并没参与占用农用地一事,他只是负责施工。崔家 兴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建教堂占用农用地一事。建教堂的决定和整个的组织他都没有参与。针对他涉嫌逃税罪,他认为自己已经补交了五万税款,自己对税务制度不 熟,没有犯罪的故意。张花梅认为自己并不是为了堵路,而是为了要求政府允许医院救治被打伤的信徒

  当事人最后陈述以后,已经到了晚上九点二十了。即使这么晚了,审判长仍决定休庭二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律师们根据以往的经验知道,这个案子的结果 早就已经定下来了,马上就要宣判了。果然,半个小时以后,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杨荣丽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判有期 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七年。张花梅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杨旋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崔家兴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逃税罪,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五年半。王晓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经过这一天的荒谬审判,当事人和律师虽然都知道这是法律工具化的一个宗教 迫害,但是还是对法院如此程序不公,如此无视真相,逾越自己的良心界限,重判信徒践踏法律的尊严而深感遗憾。不过当事人和律师的表情都很平静。此时,已是 晚上十点多了。

  走出法庭,发现路边的警察仍然没有撤去。结果早已内定,律师们只不过是陪着走完了一个过场而已。不过,这一切还将面临最后的审判。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联系人:傅希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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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

张凯律师为临汾教案受害者张花梅辩护

2009年11月25日,临汾当局强行迫害基督徒张花梅,以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张花梅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 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 张凯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查阅了张花梅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案件的部分案卷,发表该案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的第一部分以规范分析为主导的关于信仰自由、集 会自由、良心不受侵犯的法律解析;第二部分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背景对该案件进行的实证分析。(辩护词全文如下)
临汾教案辩护词
----为了权利、自由、良心的辩护

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委托,本律师张凯查阅了张花梅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案件的部分案卷,经过当事人的委托及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的委派,现发表该案的辩护意见。

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及律师的法律判断,该辩护意见主要分为两部分阐述,第一部分是以规范分析为主导的关于信仰自由、集会自由、良心不受侵犯的法律解析。第二部分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背景对该案件进行的实证分析。


第一部分:关于信仰自由、集会自由、良心不受侵犯

一、基本事实:
(该事实的判断基础是:公诉人提供的起诉书、当事人张花梅、杨荣丽的当庭陈述及部分案卷材料。)

“2009年9月   日凌晨凌晨两点,400多人冲入浮山县福音鞋厂,打伤数人并将该鞋厂强制推到,该鞋厂长期被用作基督徒礼拜聚会。因为第二天是基督徒的礼拜聚会日,来了 很多基督徒,也有一些闻讯而来。受伤群众及其他基督徒退到紧邻鞋厂的路上,在路上有人救助伤员,有人祷告。之后,基督信徒张花梅、杨荣丽被以聚众扰乱交通 秩序罪提起公诉。”

关于信仰自由、表达自由、良心不受侵犯的法律视角,毫无疑问,本案的发生背景是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信仰自由受到侵犯后,公民自觉的使用不违背 自己良心的方式进行抗议、救济的法律性质问题。诚如我的当事人张花梅讲的:“我们这样做都是他们逼得”。那么,信仰自由应该在法律框架下占据怎样的地位, 当这种权利受到侵犯后,怎样的救济属于合理、合法范围是本案需要着重厘清的宪法问题。

(一)、信仰自由的法律解析

我认为有一个真理是不言而喻的:“宗教信仰,只能通过理性和信念的指引,而不是通过强迫或暴力。

一个国家应该对这种自由给予足够的宽容,这种宽容应该在不违背人类的普遍良心的情况下,充分的容许其进行自身的宗教活动”。

本案中,张花梅及浮山地区一些信徒由于在自建的福音“鞋厂”常常进行宗教活动,主要是礼拜、读经、祷告。然而,据张花梅及杨荣丽在开庭时候都表达了这样一 个事实:2009年 9月  日 凌晨2点,400多个带着红袖箍的人手拿铁棒、刀器冲入该鞋厂,进行砸、打、杀(捅死两头猪)等暴力行为,并且动用推土机将该福音鞋厂推平。后得知这是浮 山县政府所为。

此种行为,这是世俗政权对信仰自由的直接暴力干涉,是地上权柄与信徒天国政权的直面冲突。在信徒眼中,剥脱他们信仰自由无异于剥夺他们天国的位份,是天堂 与地狱之夺。对于他们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侵犯,无异于在他们进入天国之路上设置魔杖。如此,他们当然的会表达愤怒。而信徒的路上祈祷,大概是最为和平与理 智的表达,这种表达方式在任何时候相信都应该被理解和宽容。

从法律上来看: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宗教活动自由,这种与生俱来的秉性必然应当超越世俗政权之辖制,是法律无力抵及的范畴,这种权利是由人民组成的国家必须给予充分体谅、尊重、和宽容的。

公权力的行使必然有其边界,那么对于人的最基本的诚如言论、良知和信仰必然是公权力的最后帷幕。这个幔子如果揭开,必然是赤裸的暴政和私权利功能的绝对失 效。诚如在200年前美国的大师级政治家杰弗逊、麦迪逊等人就天才般的向我们启示了这样的真理。“竖立‘政教之间阻隔之墙’完全为自由社会之根本。”   

这种本应有严格界限的的空间,一旦一方的臂膀伸入了另一方的领地,就必然会带来双方秩序的混乱。

本案中,很显然是地上权柄的臂膀伸入了天庭的宫殿,进而带动了地上秩序的混乱。

如此怎么能把扰乱交通秩序的责任归入到信徒名下呢?

宗教信仰自由是人属天的特权。人首先是一个自然的人,然后才是一个社会的人,续而成为一个国家的人,权利是在人类的进步过程中逐渐发现的,而不是法定的。

国家本身不能成为价值的原点,国家需要成为承载民众的幸福、平安的方舟,却不能退化为手持利剑变幻莫测的利维坦。它的核心价值应该是保护民众的自由、平等而不是伤害或者随意的剥夺这种自由。

当国家的这种基本功能失效或变形的时候,就应该容许其管辖的民众放弃事先契约中的局部义务,进而扭转国家的功能而使其回归本位。

当然,这种放弃是建立在对更高法律精神的遵守和顺服基础上。

(二)表达自由的法律纬度

本质上,申述、请愿等自由都是表达自由的范畴。

美国宪法修正案[一]中表述: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这种申述、请愿的权利是公共事务的公开表态。在浮山教会被暴力侵犯后,他们在路上的祷告其核心目的不是聚集而是对这种暴力行为的抗议,这种抗议既在一般人的容忍范围内又符合常识。

虽然客观上可能会造成堵塞道路的情况,但从权利的位阶性来看,这种在刑法中所保护的公共秩序理当让步于宪政体系中的表达自由的保护。并且信徒的人身权、财 产权、信仰自由此时是被掌管世俗政权政府暴力剥夺,他们求助医疗救助时都被限制,可见通过正常的公力救济此时完全是无效的。

在路上的祈祷是公力救济失效情况下,和平、善意的表达愤怒与抗议。这应该是最为被理解和宽容的方式。

(三)良心不受侵犯的的法律解析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种经验就是指我们普遍的良心和常识的判断。

法律体系不是僵死的浑水,却是必须容许其存在局部失衡和自我更新的空间以保持其活力。诚如本案中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所要保护的“交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 不是天然的、绝对的要被保护,而良心不受侵犯却是天然的、绝对的要被服从。这种服从是建立在人是独立的主体,而不是被国家权力奴役的基础上。

在发生如此严重的暴力事件后,信徒采取公开的、非暴力的不服从的救济,是为了谋求法律及政策的改变。这种基于信仰和道德的不服从,显然会成为持久稳定的力量来源。如果这种和平、理性的抗议都要被刑法所管辖,必然带来更深的仇恨和寻求非理性的出路。

让我们试想一下:如果那些信徒在被打后,悄悄的离开,既不对此表示抗议,又不救助伤员。这才是真正让我们感到恐惧的事情。

综上所述:本案中所涉及的罪名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需要谨慎使用,因为其极容易与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出于良心的不服从等天然权利相冲突,而本罪也必须考虑 其原因行为。它是聚众行为与某种公共秩序相结合的罪名,而聚众本身就包含了某种共同意愿,这种意愿在民主社会中会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也必须容许其表达。 当这种表达渠道被堵塞或失效的时候,我们应当充分容许和宽容民众采取不违背人类普遍良知的方式表达。


第二部分:程序及实体的实证分析

以下是我对该案的辩护意见的第二部分,该部分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背景,在理由和事实的基础上,对该案件进行程序部分和实体部分的实证分析。

一、    该案的审理上,程序违法。

在本案的庭审及庭审前的阶段,存在多处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

(一)、变相剥夺律师辩护权

1、    限制查阅、复印案卷

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基础是对案卷材料完整的认知和查阅。

本案中,在开庭前,我们仅仅查阅并复印到非常有限的案卷材料,根据开庭时检察官提供的证据材料份额来看,我们查阅、复印到的案卷仅仅为其十分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法》34条关于“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的规定。本案一审法院在开庭前没有将全部 卷宗材料给律师复印。在一审开庭时,法庭虽然同意庭后复印,但是法官出尔反尔,言而无信,庭后无理由拒绝了我们查阅、复印案件材料的要求。

一审法官对我们要求查阅、复印案件材料的拒绝,实质上是对律师行使辩护权设置了障碍,变相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

2、    违法剥夺律师会见权

本案一审结束后,律师依法到翼城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张花梅,然而却以敏感案件需要上级指示为由而被拒绝。经翼城看守所所长告知:需要由临汾中级法院刑事厅厅长签字才可会见,然而此时还是上诉期,案卷还没有移交中级人民法院,为何需要上级法院批准?

此举非但法违法限制律师会见当事人,也有违背司法独立审判的嫌疑。

3、    多次打断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几乎每个律师的发言都被法官打断,并限制发言内容,严重干涉了律师正常的辩护权利。对于因辩护人的询问而引起公诉人的抗议基本被法官认可,而对于我辩护人针对公诉人的抗议几乎全部认定无效,有明显偏袒的嫌疑。

(二)证据制作及质证程序严重违法

1、    证据没有全面出示。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虽然列举了大量证人证言,但是却没有一一宣读。之前,辩护律师事先也没有查阅到这些证人证言的相关材料。

同时,一审过程中,法官竟然无知的阻止公诉人宣读证据。虽然辩护律师在庭上表示了抗议,但法官丝毫不理会法律的规定,因此,此案的大量证据没有出示而被“省略”。

出示证据、质证是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怎么可以省略?《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程序在一审法院都可以省略,严重违反了我国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

2、    询问笔录制作不合法

关于本案的询问笔录,律师仅仅在开庭前看到,并且只有及其少量的部分,但是,这些询问笔录的制作大多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91条、95条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中签名。但是,我们在能查阅到得笔录中,侦查人员的签名基本上没有。

因此,侦查机关制作讯问笔录缺乏必要的程序,其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出现在法庭的质证过程中,更不能作为该案审理判决的证据依据。

3、    证人未出庭作证

对于五位被告的指控,公诉人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然而却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必须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 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 的。

而本案中,大量的证言却没有证人出庭,由于这些证言的提供者并未出庭作证,更谈不上是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质证的,因此不得将这些证言作为审理判决的依据。

4、    违反证据法定原则

证据法定原则要求:证据的名称、取得的程序都是法定的。但是本案中,出示了一份“情况说明”的证据,该证据从内容上来看,是属于鉴定结论,因为其确定了本案中涉案土地的性质、数量等问题,但是却完全不符合鉴定结论的要求。

A、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是本案中没有看到侦查机关履行了该程序。
B、《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8条,鉴定结论必须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盖章。本案中,我们看到有鉴定单位的签章,却没有鉴定人签字。

C、《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4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例外。鉴定人到庭后,必须如实提供鉴定意见。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前,应当在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 本案中,没有出席任何的鉴定人。

5、    视听资料制作违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视听影像类证据规定: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手2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中,公诉人提供里大量照片及视频资料,但是没有提供该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的说明。而本案中,公诉人提供了大量照片及视频资料,但是没有提供该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的说明。因此,该照片及视频资料的制作是违法的,故不能作为该案的审理判决依据。

二 、不符合实体法的构成要件

该涉及实体法律的辩护仅仅针对公诉人的起诉书,而非公诉人提供的公诉词,因为该公诉词缺乏法律逻辑的推理和严谨的论证,更像是一篇文革时候的大字报。

现举例说明此情况:
1、公诉人的公诉词中称:“感谢上级领导的关照”。这让我们不得不发出质疑:公诉人感谢的领导到底是什么领导?是否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

2、公诉人称:“五被告在这里接受人民的审判”这很显然是文革语言,虽然我们称为“人民法院”,但主语是法院而不是人民,被告是接受法院的审判。公诉人偷 换概念,用人民这样抽象的词汇来增加自身的正义性,似乎法官不判被告有罪就是与人民为敌一样,很明显是用政治词汇来给法官施压。

3、公诉人称:“被告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今年7月29日新华社发表评论《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随后,8月28日,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发出,不得随意给群众贴“不明真相”。然而,公诉人一意孤行,再一次认定“群众不明真相”。

4、    公诉人称基督徒在当地修建教堂的行为为“疯狂行为”。很显然,公诉人对于基督徒缺乏基本的尊重,甚至可以判断是个反宗教人士,这样带有辱骂性质的词汇在公 诉词中出现,将会影响公诉人提供的公诉书的公正性、客观性,由此看来,不得不让人质疑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

现针对公诉人的起诉书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据起诉书表明:“2009年9月13日浮山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对位于浮山县张庄乡西韩村郭艳艳的非法建筑进行了依法拆除。”

对此有两点质疑与申辩:

1、    该陈述表达了两层重要意思:(1)、郭艳艳所拥有的房屋建筑属于非法建筑。(2)、政府拆迁属于依法拆迁。

然而,关于此两条的认定都不是尧都区检察院有权力、有能力可以认定的。是否属于非法建筑,应该由国家国土管理部门、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等相关部门认定,可 是,根据当事人当庭的陈述以及我们看到的案卷材料,都没有以上部门对郭艳艳的所拥有的房屋为建筑非法建筑的认定。政府部门是否属于依法拆迁,更不是检察机 关来认定的。但是,检察机关此时架空了国土管理部门的权力。

根据部分被告当庭陈述:当天夜里,有几百个手持棍棒的人冲入该建筑,见人就打,打伤数人,还砸烂很多东西。尧都区检察院竟然说这是“依法拆迁”?既然是依 法,我们想请教尧都区检察院依的是哪个国家的法律?又是何种法律?出自哪一条哪一款?我们更想请教尧都区检察院,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什么,是认定建筑是否违 法?既然是认定建筑是否违法,那为什么还充当公诉人的角色站在这个法庭上?

2该“事实”的认定应该是本案的焦点,这关系到我的当事人张花梅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

然而,我们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我们五位辩护律师每次询问到该事实的时候,都不约而同的被法官或检察官打断发问。我们在案卷中也无法得知政府拆迁的具体情况。

虽然被告在开庭时陈述了政府拆迁存在暴力,我当庭提出要求中止审理,可能涉嫌政府违法甚至犯罪情形,但被法官以该案只有两个人指控不能成立为由而拒绝。

可见,是合法或违法还是需要另案处理的问题。

(二)据起诉书如此陈述:“被告人张花梅遂通知浮山县教徒及尧都区“金灯堂”教会的被告人杨荣丽,杨于当日早晨赶往浮山县与张合谋后,为迫使浮山县委出面 解决此问题,遂纠集信徒数百人,将装有音响设备的客货车�置于230省道临公线西韩段中间并指使数百名教徒在公路上祷告,并围攻到场疏导交通的公安民警, 指使数百名教徒在公路上祷告,并围攻到场疏导交通的公安民警,致使该路段交通堵塞长达4小时之久,严重的扰乱了交通秩序。”
从以上摘录的起诉书从语言结构上来讲,该文始终是逗号,而涉及到我的当事人张花梅的事实仅仅是:张花梅通知杨荣丽,杨……。

也就是说,从该起诉书中表达对事实的认定:张仅仅是通知了杨荣丽。在句子结构上,其他的行为的主语都是杨而非张花梅,难道仅仅一个通知也要定罪?

荒谬至极。

(三)所谓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的规定:首要分子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97条的规定,刑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据张花梅当庭供述,她当时确实在现场,但她并非组织策划者。我们了解到,当天是礼拜日,基督徒要在这一天做礼拜的,来了很多信徒这属正常。况且,事发凌 晨,有众多基督徒被殴打致伤、致残,在基督教徒里,大家互称兄弟姐妹,出于信徒的这种感情,有很多信徒是去照顾受伤人员的。

因此,可以看出,这些基督教徒的聚集,并非是我的当事人张梅花组织的,因为张花梅作为一个仅仅有小学文化的农村妇女,根本不具备组织几千人阻碍交通的能力。

客观上,我们在案卷里也没有发现她具体组织、策划、指挥的行为。

(四)本罪要求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我的当事人张花梅当庭表示,他们曾经看到一个国家公务人员,由于此人身着便装,也没有进行治安管理工作的意思表示。

出于人类应有的防范本能,我的当事人无法认定其是治安管理人员,纯属情理之中。

况且,检察官对此也没有出示合法、全面的证据表明我的当事人张梅花“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因此,认定张梅花该罪,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故不能做出该罪相应的刑罚。

(五)存在紧急避险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庭审中,据张花梅及杨荣丽称:2009年9月13日凌晨,几百个手持捆绑的人冲入福音鞋厂后,推到鞋厂,打伤数人,甚至120都拒绝救助。在此情况 下,信徒只能祷告,并为伤员提供帮助。之所以在路边是因为福音鞋厂已被推倒,几千名信徒自然聚集在了被推倒建筑旁边的路上。祷告是基督徒在危难时候发出救 助的方式。此行为仅仅是救助,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律构成要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该案涉及到公民的自由、权利、良心等重要课题,统观全案,又深感案外的因素极其复杂,因其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而使合议庭奉行的司法独立难免受 到干扰。为此,作为一名律师,不无忧虑。我们企盼法院能够遵循法治的真正精神,同样依照法律、符合良心,作出让人心悦诚服的判决。请法官酌情三思,因为此 案的判决不单单关系到法官的尊严,还将终进入宗教历史,成为我国依法治国或荣或耻的记号。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张凯

2009.11.25.临汾教案.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尧刑初字第654号


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荣丽,女,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霍州市人,大学文化,山西师范大学老干部处职工,住尧都区信合西路C区3号楼东201室。 200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新康监狱。


辩护人王红杰,广东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方平,北京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家兴,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初中文化,临汾市尧都区嘉星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尧都区益民路建材水泥厂 家属院3号楼301室。200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兴之,山西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花梅,女,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浮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浮山县天坛镇中安坪后排右第2户。2009年10月11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翼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凯,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旋,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霍州市人,大专文化,住尧都区靳家庄村。200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闻宇,广州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成准强,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北京圣山文化有限公司职工,住广州市新塘公司居民区。


被告人王晓光,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人,初中文化,山西师范大学教务处职工,住尧都区信合西路C区3号楼201室。 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 所。


辩护人杨朋,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市尧检刑诉(2009)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荣丽、王晓光、杨旋、崔家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指控被告人杨荣丽、张花梅 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以临市尧检刑诉(2009)2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家兴犯逃税罪,分别于2009年11月2日、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胡武平、邢健、郭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荣丽及其辩护人王红杰、李 方平,被告人崔家兴及其辩护人郭兴之,被告人张花梅及其辩护人张凯,被告人杨旋及其辩护人闻宇、成准强,被告人王晓光及其辩护人杨朋,证人张金凤、于小梅 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荣丽、王晓光、崔家兴、杨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杨荣丽、张花梅为泄私愤,聚众堵塞交通,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崔家兴违反税法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在账簿上不列收入等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逃税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其行为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杨荣丽、王晓光、崔家兴、杨旋的刑事责 任;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杨荣丽、张花梅的刑事责任;以逃税罪追究被告人崔家兴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荣丽、崔家兴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 向本院提供了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荣丽辩称:1、兴建工程是大家提议的,其不是负责人,建设会议也是大家主持、发言的;2、其给相关部门交过建筑申请,但没有答复;3、其参与了签 订土地租赁协议和附加协议,但没有签字,也没有交过土地租赁费;4、9月13日其接到张花梅的电话赶到了浮山,但并没有组织过相关人员;5、其没有站在车 上拿话筒喊话;6、尧都区的人员不是其叫去的,是他们自己去的;7、当时并没有公安人员在现场指挥、疏通交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杨荣丽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破坏的农田并非耕地,而是林地;2、“99年农田登记”需要进行考证,以证明现在的土地状况,3、笔记本属于非 法搜查而取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被告人杨荣丽存在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5、当时现场看不到一个执勤的警察。据此,被告人杨荣丽无罪。


被告人杨荣丽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证人于梅子的证言,证实;(1)、其看到了警车和一个穿便装的公安干警;(2)、几十个人躺在地上,她们在路上聚集,没有人指挥。


被告人崔家兴辩称:1、其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虽然有过错,但没有违法;2、其没有及时记账,不是逃税、只是不懂法。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逃税罪。


被告人崔家兴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崔家兴没有参加过改变租赁土地用途的会议,如果说确实有问题,只能是过失,不构成犯罪;2、逃税罪名不成立,只有漏税行为;如果成立犯罪,也应是单位行为。据此,对被告人崔家兴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崔家兴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人张小凤的证言,证实:108国道修建的时候,其听崔家兴说所租土地被用作盖建筑物;并听说赔偿了国道赔偿款赔,不归崔家兴个人。


被告人张花梅辩称:1、其买的土地是合法的;2、其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被告人张花梅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未提供被告人张花梅和杨荣丽合谋的证据;2、张花梅不具备组织领导2000人聚集的能力,并非首要分子;3、案发当时并没有交警部门进行管理、疏导。


被告人杨旋称:1、该土地中有一块是荒地;2、其只是签了一个混凝土的供货合同,与非法占地无关;3、其不是组织者、投资者、承租者,也不是具体建筑事宜的承办者;4、其在该建设中只负责工程质量问题,是其应尽的职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杨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该土地不是占用的基本农田;2、杨旋不是主要责任人;3、没有区分出建筑物占地面积的实际大小;4、笔记本属于非法证据,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据此,被告人杨旋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晓光辩称:1、占用的农田属于林地,非基本农田;2、其只负责讲课事宜,不负责具体事务性管理,没有参加具体建设事项,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晓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出有因,而且被告人王晓光没有参与建筑施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03年8月13日,被告人杨荣丽、崔家兴同杨翠莲与尧都区靳家庄支部书记褚玉柱协商租用该村土地种植花卉,并以杨翠莲、崔家兴的名义与褚玉柱等8户村民签订了租赁耕地14.88亩、使用权为20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2007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杨荣丽多次召集冯俊英等商量改变原租赁地用途,兴建大型建筑物,被告人王晓光等人参加了会议,被告人王晓光提议只建一层。最终,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在该租赁地上施工建设。


2008年3月,在该幅土地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以及工程未取得任何施工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建设大型建筑。


为募集施工资金,被告人杨荣丽安排筹款事宜;被告人杨旋、王晓光多次鼓励相关人员捐款;施工期间,被告人崔家兴向该工程无偿提供了价值2万余元的供水设 备,为非法施工提供便利条件;被告人杨旋负责工程施工,由其联系施工队,并以被告人崔家兴所在的临汾市尧都区嘉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同山西聚升混凝土有限 公司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为非法施工组织建筑材料。


工程开工后,村民多次前去阻拦未果;期间,尧都区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职能部门多次下达停工通知,被告人杨荣丽等人组织施工人员和不明真相的群众抗拒执法活动,拒不执行停工通知。


2008年12月,上述非法建筑竣工。2009年7月16日,在被告人杨荣丽的协调、安排下,被告人崔家兴等人与原8户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的附加协议,增加了租金,并同意施工。


经测定,该非法建筑占用农地总计12.42亩,其中建筑占地6.01亩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杨荣丽在本案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1)、2003年8月租地,并经公证;(2)、当时租地是为了种花和经济林;(3)、兴建建筑物一事当时 是召集了相关主要人员开会研究决定的,王晓光也参加了会议;(4)、建设资金1/3是借款,其余向自愿者筹集的。(5)、2008年3月开始建,同年7、 8月份基本建成。


2、被告人王晓光在本案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1)、其只负责授课;(2)、其爱人杨荣丽是总负责人,建筑会议其只参加了一次,并提出先办各种手续,考 虑资金问题只盖一层;(3)、资金部分是自愿者筹集,一部分是借的,借条是杨荣丽出具的。(4)、2008年3月动工、2008年圣诞节前完工。


3、被告人杨旋在本案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1)、其负责授课;(2)、其妹杨荣丽是总负责人,全部建设工程是杨荣丽负责修建的;(3)、2007年 11月开始筹建,2008年5月动工,2008年12月竣工,施工没办任何手续;(4)、其负责工程的承建和质量安全,并用嘉星公司的名义与临汾聚升搅拌 公司签订的混凝土合同;(5)、听说尧都区土地局、规划局下达过停工令。


4、被告人崔家兴在本案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1)、其和杨荣丽、杨翠莲一起找到村书记租地,后以其和杨翠莲的名义签协议,主要是杨荣丽谈的;(2)、 2004年8月以后租地的事杨荣丽说了算,其付过一年租金,后来没再付过;(3)、工程由杨荣丽全权负责,没有办过任何手续;(4)、供水系统由其资助; (5)、2009年5月份,其和杨荣丽同村民协商租金,之后由其签名,又签了一个附加协议。


5、证人杨翠莲的证言,证实:(1)、2003年8月,杨荣丽让其租地,其和杨荣丽、崔家兴一块去谈,由其和崔家兴签的协议;(2)、杨荣丽组织开会决定 施工建设,其参加过一次;(3)、王晓光参加了研究、讨论施工建设的会议;(4)、在筹建阶段,杨荣丽、王晓光、杨旋等人多次向自愿者筹款;(5)、工程 主要是杨旋负责;(6)、工程施工时村民阻拦,杨荣丽让其写委托书,她去处理村民阻拦施工一事;(7)、听说执法部门检查过,杨荣丽专门安排相关人员阻拦 执法。


6、证人梁香姣的证言,证实:(1)、其和王晓光、杨红珍等人参加了讨论工程的会议,杨荣丽主持;(2)、杨荣丽有写笔记的习惯。


7、证人冯俊英的证言,证实:(1)、讨论建筑的会议由杨荣丽主持,王晓光和杨荣丽提议重新盖,王晓光说钱不够,只能盖一层;(2)、杨荣丽委托我和梁香姣以个人名义授权,由杨旋负责承建;(3)、承建前后,区政府土地、城建部门到施工现场阻拦过几次。


8、证人褚玉柱的证言,证实:(1)、2003年7月,杨荣丽、杨翠莲、崔家兴向其商量租地,8月13日杨翠莲、崔家兴为代表和我村村民签了协议并进行了 公证;(2)、2008年4月份发现打地基准备要盖房子,其多次组织村民前去阻拦,都没拦住。后来双方签订了附加协议,提高了租金。


9、证人靳兴记的证言,证实:(1)、当时嘉星机械厂要租地养殖名贵花卉,租赁其耕地1.605亩;(2)、1.605亩地在租赁之前是其家的耕地,当时种的庄稼;(3)、2007年底挖地基时,村民前去阻拦并多次发生争执,最后同杨荣丽协商增加了租金。


10、证人靳星的证言,证实:(1)、2003年其将耕地0.86亩租给崔家兴和杨翠莲,当时说要种花,并签了公证书;(2)、2008年元月开始围墙、建房,并派人24小时看守;(3)、在施工期间,其前去找崔家兴、杨翠莲,被他人阻止。


11、证人王栽根的证言,证实:(1)、2003年7月,其将耕地1.2亩租给嘉星机械厂搞苗木养殖;(2)、其土地在租赁前是耕地,当时种的庄稼;(3)2007年他们挖掘地基时,村民前去阻拦没有拦住,后来等房子盖好后才知道。


12、证人段红瑞(山西聚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杨旋找到其公司洽谈购买混凝土业务,其公司就与嘉星机械有限公司草 签了混凝土供货协议。后来其公司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说嘉星机械有限公司的工程是非法建筑,要求停止混凝土供应,其就中止了供货。


13、证人王力(太原一建工程队负责人)的证言,证实:(1)2007年底,杨旋和其工程队联系建筑事宜;(2)、每次结算工程款都是杨荣丽签字后其再领钱。


14、被告人杨荣丽的笔记本、证实:其多次召开关于在租赁的耕地上搞建筑的会议以及安排筹款等事宜。


15、土地租赁协议,土地租赁附加协议及公证书,证实;被告人崔家兴等人在2003年8月13日与靳家庄8户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并进行公证,2009年7月16日又签订了土地租赁附加协议。


16、混凝土供货协议,证实:被告人杨旋为非法施工组织建筑材料。


17、被告人杨荣丽2007年11月28日对被告人杨旋工作安排的批示,证实:(1)被告人杨荣丽系负责人;(2)经授权,被告人杨旋全面负责非法建筑的施工工作。


18、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去分局扣押了被告人杨荣丽的笔记本等物品,该清单上有物品持有人王晓光及见证人的签名。


19、临汾市尧都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占地建设情况说明,证实:(1)、经临汾市尧都区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该非法建筑总占地面积12.42亩;(2)、所占土地地类为耕地,属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涉案建筑物占地勘测定界图,证实:该非法建筑总占地面积12.42亩,建筑占地面积6.01亩。


21、1999年临汾市贾得乡靳家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保护地块登记统计表,证实:本案非法建筑所占地属基本农田。


22、被毁农田现状的影像资料,证实:涉案土地的现状。


2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证实:被毁农田的方位及目前的外观现状。


24、临汾市尧都区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对该建筑的停工令、停工通知、制止非法建设的视听资料及公文送达回证,证实:该部门对涉案的非法建筑责令停工及送达相关文书的经过。


25、临汾市尧都区城建监察大队通知,证实;对涉案的非法建筑责令停工的事实。


26、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2009年9月13日,浮山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位于浮山县张庄乡西韩村郭艳艳(被告人张花梅的儿媳)的非法建筑进行了依法拆除。期间,被告人张花梅打电话向被告人杨荣丽等尧都区及浮山县人员通报。


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荣丽赶到事发现场。为迫使浮山县委、县政府出面解决问题,被告人张花梅提议让众人上路聚集,被告人杨荣丽同意后,二人遂纠集尧都 区、浮山县千余人,在230省道临幺线张庄乡西韩村路段公路中间进行聚集;并将装有音响设备的客货车横置于公路上,被告人张花梅、杨荣丽使用扩音器煽动在 场人员,并指使聚集人员围攻到场疏导交通的公安民警,致使该路段交通堵塞长达4个小时,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杨荣丽在本案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1)、9月13日在公路上聚集了4个多小时;(2)当时到浮山的人估计有1-2千人。


2、被告人张花梅在本案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1)、9月13日其布鞋厂厂房被拆,就打电话通知了杨荣丽和冯俊英,同时还让人通知了浮山县里的兄弟姊 妹;(2)、杨荣丽带人于9点到浮山,看了现场;(3)、当时聚集了1-2千人,其提议上路并让人把车开到路上,杨荣丽同意了;(4)、在公路上杨荣丽用 喊话器喊话,其也喊话,让县政府来处理问题;(5)、其见到公安局的李海波、滑强等人到现场,并推拉了李海波


3、证人冯俊英的证言,证实:(1)、9月13日早上张花梅打电话说浮山出事了,让他们去浮山;(2)、杨荣丽让500多人去浮山;(3)、杨荣丽组织聚集;(4)、客货车拉的音响横放在公路上。


4、证人梁香姣的证言,证实:(1)、张花梅给尧都区的人打电话让去浮山;(2)、浮山几百人聚集在公路上,车横行,人卧路,一直到下午3点多,路确实堵了,装音响的车放在路的中央。


5、证人刘晓芳的证言,证实:郭艳艳领着十几个人拿着旗,张花梅领着二十几个人到南韩村口处,一辆装有音响的客货车紧跟在后面,很多人往南韩村口走,路的中央有躺着的、跪着的,张花梅也跪在地上。


6、证人郭映龙的证言,证实:(1)以张花梅为首的聚集人员在大路中间跪着,煽动我们堵路逼县领导出来答复,如果答复不满意,要到省里、中央去上访,并说发现行政执法单位的,就把他们拉住;(2)、另外一个女人也在喊话煽动群众堵路。


7、证人李启星(公交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13日上午9时50分,其开车行驶到浮山县西韩村口,看见数百人堵路,堵了大约有50辆车。


8、证人徐香(公交车售票员)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13日上午11时,从临汾行驶到浮山县西韩村附近,发现道路已被堵死,看见路上大约站有一千多人,看见一个女的拿话筒喊话。


9、证人成敏(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13日中午13时,其开车从浮山往临汾送人,在西韩村路段发现有人堵车,其被堵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


10、证人王建军(新闻工作者)证言,证实:2009年9月13日12时,其驱车去南韩村口见车辆堵塞,数百人打着伞,还看见有人喊口号。


11、证人李海波(浮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13日上午9:00分其值班,指挥中心报告西韩村路段百人聚集堵塞交通,其安排交警 大队和张庄派出所出警,因未能及时处置交通堵塞,于是其和巡警大队教导员马星、队员滑强、司机路芦明驾驶晋L7218号警车前往现场。到现场后,张花梅揪 住滑强说:“凶手在这!”聚集人员跟着往上冲,然后又对其进行威胁,把其连拉带推包围在人群中间,推搡了几分钟。为避免事态扩大,其带领干警撤离了现场。


12、证人马星(民警)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13日其随副局长李海波、滑强、芦明去的西韩村公路现场。其看见数十人围攻滑强,推搡李局长。


13、浮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及浮山公路管理段证明,证实:(1)、案发地点系浮山县230省道临幺段张庄乡西韩村路段;(2)、案发当时的现场情景。


14、浮山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09年9时40分,浮山县公安局张庄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处警。


15、浮山县城乡建设局停工通知及送达回证、“关于对张庄乡西韩村郭映荣违法建筑处理情况的报告”、浮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实:被依法拆除的涉案建筑系违法建筑及送达相关文书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三)、逃税罪


2004年3月23日,被告人崔家兴以与杨荣丽共同出资为名成立了临汾市尧都区嘉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2008年4月15日,该公司变更登记为临汾市尧都区嘉星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自2005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崔家兴采取将收到的贷款或预收的贷款不入帐等手段逃税费共计301604.47元,逃避缴纳税费占应缴税费64.41%。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崔家兴的家属主动退缴税款5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崔家兴在本案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1)、嘉星公司系其本人成立,被告人杨荣丽未实际出资,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公司是小规模纳税 人,自己兼任出纳,会计孙金钰按其指示记账;(3)、其通过给别的公司上设备不开增值税票,只开收据的方式逃税;(4)、其对税务审核报告认定的逃税事实 无异议;(5)、漏税纳税款其全用于公司研发产品了。


2、临汾市尧都区嘉星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公司自2004年3月23日成立,被告人崔家兴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临汾市尧都区嘉星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2008年4月20日,嘉星公司更改了公司名称,被告人崔家兴为法定代表人。


4、嘉星公司税务登记证、记账凭证、税务机关的纳税记录,证实:嘉星公司的相关税务情况。


5、山西兴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临汾市尧都区嘉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纳税审核报告,证实:自2005年至2009年6月,嘉星公司逃避税费共计301604.47元,占应缴纳税费64.41%。


6、被告人崔家兴家属退缴赃款50000元的相关条据。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杨荣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荣丽无罪的各项辩解和辩护理由,经查:1、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1)、多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杨荣丽亲笔的日 记,足以证实其本人在非法建设建筑物的过程中是主要负责人;(2)、其提出的曾经给有关部门递交过申请未得到答复的辩解,不能成为其非法占地的理由; (3)、从靳家庄村民的证言可知,该幅土地在租赁之前系靳家庄8户村民用来进行农作物种植的耕地,土地为基本农田系客观存在的事实,1999年的农田登记 表亦真实有效,结合尧都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涉案建筑物占地建设情况的说明,足以证实该幅土地为基本农用耕地;(4)、被告人杨荣丽的笔记本系侦查人员依法搜 查、扣押取得,扣押清单有物品持有人王晓光及见证人的签字,该取证行为合法有效,且被告人杨荣丽当庭认可笔记本属本人所有,故该笔记本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使 用;(5)、临汾市尧都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涉案建筑物占地建设情况说明、占地勘测定界图、1999年临汾市贾得乡靳家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保护地块登记统计 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荣丽等人非法占用耕地12.42亩,非一般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被告人杨荣丽从租赁该幅土地之初即 积极参与决策各项事务,其对所租赁土地的属性是明知的,在产生施工建设的意图之后,筹措资金、安排他们组织施工、积极追求对该幅耕地用途的改变,客观上亦 造成了土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关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1)、被告人张花梅证实,临汾(尧都区)的人是杨荣丽等人带 上去的,证人冯俊英也证实,杨荣丽让500余人去浮山聚集;(2)、被告人张花梅证实,被告人杨荣丽用喊话器喊话,证人梁香姣证实,杨荣丽拿着喇叭喊话; (3)、公安民警李海波、马星证实,在疏导交通的过程中遭到了多人围攻、推搡;(4)、其他证据证实,杨荣丽等人组织堵路长达数小时,并实际造成交通断 绝,大量车辆被堵;(5)浮山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停工通知书等证实,浮山郭艳艳被依法拆除的建筑系违法建筑。据此、被告人杨荣丽伙同他们煽动、纠集 众人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公安民警维持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综上所述,被告人杨荣丽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辩解意见和辩护理由与事实及法律不 符,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崔家兴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崔家兴无罪的各项辩解意见和辩护理由,经查:1、被告人崔家兴在明知其租赁的土地被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为 非法施工提供帮助,无偿供应供水设备;建成之后,又由其签名,与村民达成了附加协议,其主观上对于在该耕地上兴建建筑物呈积极追求的心态。2、被告人崔家 兴在本案侦查阶段对其逃税行为供认不讳,对纳税审核报告亦不持异议,其提出的没有及时记账,不懂法的辩解,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关于其辩护人认为逃税系 单位犯罪的理由,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所逃税款为单位所有,而且确系单位利益,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据此,被告人崔家兴伙同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12.42 亩;为嘉星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缴纳税费的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逃税罪。综上,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逃税系单位犯罪的辩护 理由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解意见和辩护理由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张花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花梅无罪的各项辩解意见和辩护理由,经查:证人冯俊英、郭映龙等人证实,被告人张花梅纠集人员带头堵路,被告人 张花梅在本案侦查阶段对其围攻、推搡公安民警亦曾供认不讳。据此,被告人张花梅为达到其不法目的,伙同他人组织、煽动众人扰乱交通秩序,抗拒公安民警执行 职务,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故被告人张花梅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辩解意见和辩护理由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杨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旋无罪的辩解意见和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杨旋提出的租赁地中有一块是荒地的辩解,无相关证据证实;其在本案侦查 阶段对施工没办任何手续,在建设中主要负责工程承建和质量安全的事实供认不讳,庭审翻供无任何事实证据;证人段红瑞、王力证实,被告人杨旋在施工中组织建 筑材料、联系施工队;证人杨翠莲、冯俊英证实,被告人杨旋负责施工。据此,被告人杨旋主观上对于施工的非法性是明知的,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违法施工行为, 与被告人杨荣丽等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共犯。综上,被告人杨旋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和辩护理由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王晓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晓光无罪的辩解意见和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晓光在筹建过程中,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并为募集资金鼓励他人捐款,其形成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晓光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和辩护理由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丽,杨旋、崔家兴、王晓光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租赁的农用地改变用途为建设用地,并抗拒有 关部门的查处、非法占用农用地12.42亩,造成耕地较大数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杨荣丽、张花梅为达到胁迫相关部门的目的,组织 千余人堵塞交通4小时,造成交通秩序混乱,二被告人通过扩音器指挥、煽动参与人员,抗拒、阻碍公安民警疏导交通,情节严重,被告人张花梅、杨荣丽均系首要 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会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崔家兴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将受到的贷款或预收的贷款不入账的手段,逃 避缴纳税费301604.47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缴纳税费的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鉴于被告人崔家兴系以嘉星公司的名义实施逃税行为,逃税所 得归该公司所有,符合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特征,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崔家兴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成立,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人杨荣丽、崔家兴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晓光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过程中,起次 要、从属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家兴的亲属能积极代被告人崔家兴补交税款50000元,可依法对崔家兴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荣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 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崔家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 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5 年4月10日止。)


三、被告人张花梅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


四、被告人杨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止。)


五、被告人王晓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10月10日止。)


六、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崔家兴所逃税款25160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狄丕公


审判员 侯 鹏


审判员 吕 宁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圣

2009年12月14日星期一

臨汾教案受害者王暁光上訴中級法院

临汾教案受害者王晓光牧师不服尧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依法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晓光牧师于2009年10月11日被当局“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近日,王晓光牧师不服尧都区人民法院指控他“因非法占有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王晓光依法提起上诉。王晓光上诉书中指出自己在教会是教导同工,主要负责讲道,不负责治理。在讨论会议上主张先办手续,再建堂,事实上是持反对意见。王晓光主观上没有占用、破坏农用地的故意,客观上不仅没有决定权,也的确没有参与租赁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兴建教堂的具体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书还特别指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晓光无罪!

王晓光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王晓光,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山西省洪洞县人,初中文化,山西师范大学教务处职工,住尧都区信合西路C区3号楼201室。200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非法占有农用地一案,不服尧都区人民法院(2009)尧刑初字第654号一审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叙述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王晓光对建不建涉案教堂没有决定权
王晓光在教会是教导同工,主要负责讲道,不负责治理,他虽然参加了一次会议,但是这次会议也不是他召集的,建不建堂不是他说了算,他没有决定权。更重要的是王晓光在这次会议上的主张是要先办手续,再建堂,事实上是持反对意见。

2、认定王晓光多次向自愿者筹款的事实错误
首先,原审法院是依据证人杨翠莲的证言认定王晓光在讲道中号召大家捐款。而杨翠莲没有出庭作证,公诉人在庭前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也没有杨翠莲的证言,庭审中公诉人也没有宣读该证言。该证言没有经过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退一步来讲,即使有这样一份证据,也是“孤证”,原审法院采纳这样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其次,即使存在王晓光在讲道中号召大家捐款的事实,号召捐款也不等于实际筹到款,他号召后,大家有可能不响应,不捐款,原审法院把号召捐款直接等同于实际筹到款,这样认定事实是错误的。

3、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第一、王没有参与土地租赁和改变土地用途;第二、王没有参与建堂款项和物资的实际筹集;第三、王没有参与涉案教堂的设计和施工;

综上,王晓光主观上没有占用、破坏农用地的故意,客观上不仅没有决定权,也的确没有参与租赁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兴建教堂的具体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1、杨荣丽的笔记本是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
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出具的尧都区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底部有王晓光写的一段话,明确说明,公安机关搜查和扣押杨荣丽的笔记本时,他不在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侦查机关搜查和扣押杨荣丽的笔记本时,杨荣丽和王晓光都不在现场,侦查机关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没有关于涉案土地毁坏程度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仅要求涉案土地数量较大,而且要求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更是明确规定了“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那么本案中涉案的土地是否达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呢?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原审公诉人的证据对此没有任何说明。从常识来看,附属建筑没有打地基,只要推倒,马上就可以恢复耕种,谈不上种植条件毁坏,更谈不上“严重毁坏”;所谓的“硬化地面”中的大部分地方只是铺了一层砖而已,根本不叫“硬化”,撤掉砖块,马上就可以恢复耕种,也谈不上种植条件毁坏。主体建筑是否构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呢?应该进行专业的鉴定,由专家去判断。原审法院在没有涉案土地毁坏程度这一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强行定案,证据明显不足。

三、原审法院程序违法

1、违法开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个规定意味着,如果没有附有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法院就不应当开庭。可是,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两次(其中一次是开庭前一天)到法院要求复制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法官都说公诉人还没交过来。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的开庭明显是违法的。

2)庭审中,辩护人多次要求公诉人提供证人名单,公诉人置之不理。由于公诉人没有提交证人名单,导致辩护律师无法提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只好当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王晓光也当庭要求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延期审理,但是,原审法院对此置若罔闻,继续审理,违法了法定程序。

2、公开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案中杨荣丽的笔记本实际上是杨荣丽的个人日记,明显是杨荣丽的个人隐私,一审公诉人却当庭予以多次宣读,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本应当依法不公开审理,但是,原审法院却对这一部分也进行了公开审理,这明显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晓光无罪!

此致

2009年12月8日星期二

临汾教案与宗教自由研讨会纪要

临汾教案与宗教自由研讨会纪要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首发


2009年11月21日,基督徒法律人团契举办了“临汾教案与宗教自由研讨会”。学者、法律人范亚峰、夏可君、陈永苗、李方平、张凯、江天勇、代金波、吴 成莲等十多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首先是由代金波弟兄针对临汾教案以及最近的一些背景做了一些介绍,并对临汾教案所涉嫌的罪名进 行了初步的法律分析,提出了初步的辩护意见。之后,基督徒律师团的各位律师及嘉宾就其发言做一些评议和探讨。会议第二个部分,宪政学者范亚峰就当前的全局 形势做了一个初步的分析。夏可君教授从时间与空间的角度分析了当前家庭教会的维权运动与信仰自由之间的关系。

关于此次会议的背景,代金波主要从临汾教案发生的起因、经过以及事态发展的局势等方面做了详细的介绍。09年9月13日凌晨,临汾浮山县近四百名警察和政 府工作人员冲入家庭教会聚会的“福音鞋厂”,殴打信徒,毁坏财物,出动推土机强行拆毁了几十间建筑物的血案发生之后。当天下午,数千名基督徒在县政府门口 公开祷告,呼吁当局政府悔改的视频很快被传到了网络上。9月17日上午,临汾教会的陕永昌小弟兄因为将临汾教案的信息发布到网上而被当局逮捕。19日下 午,临汾市公安局局长与临汾家庭教会的负责人杨荣丽及两位同工协商,并达成了协议,当局同意赔偿140万并允许教会重建家园。但是,由于当局拒不释放陕永 昌小弟兄,并且威胁教会的弟兄姊妹如果还坚持参加家庭教会的聚会就取消其低保,还威胁山西师范大学的学生信徒,不准他们再参加临汾的家庭教会聚会。为此, 杨荣丽等人拒绝接受这一百四十万,并希望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9月23日位于临汾市的金灯堂大教堂被武警包围。9月25日,杨荣丽与其他六位同工在去太原 上访的路途中被警方劫持。于此同时,教会主要同工被24小时监控或软禁。事态发展不断恶化。10月8日,王晓光牧师家被查抄。10月11日,有包括杨荣丽 在内的九名教会同工被刑事拘留,但只有四人的家属被告知了其被刑事拘留的事实。而杨荣丽等其他五位同工虽被关押但当局并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后来的起诉 书上是说,杨荣丽、王晓光、杨璇、崔家兴、张华梅等五人均是在10月21日由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逮捕的。10月29日,维权律师在美国国会就中 国的宗教自由作证,也特别提到了山西的临汾教案。然而,11月2日,检察院迅速将该案移送到法院。为此,当时还在美国的基督徒维权律师缩短了在美国的行程 立即赶回国了。同时,在国内的王红杰律师和杨朋律师代理了该案,并赴山西与当事人会见。当时王红杰律师因为各样的阻挠并没有见到其当事人杨荣丽。而杨朋则 会见到了他的当事人王晓光牧师。这个是临汾教案的时间线索,各位律师也都接到了通知,该案将在11月24日开庭。

代金波介绍说该案的五位当事人所涉嫌的两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针对的临汾的大教堂金灯堂教堂的占地问题 来进行起诉的,并非是针对被拆毁的浮山教会的“福音鞋厂”。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针对9月14日在浮山进行的千人祷告大会的事情起诉的。五位当事人中, 杨荣丽涉嫌的罪名既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张花梅是作为浮山教会的负责人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其他三人包括王晓光、杨璇、崔家 兴都是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崔家兴后来还被追加了一个逃税罪。

接着,代金波分别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罪名做了法律分析,并初步提出了辩护意见。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他提到说:根据1997年修订 的《刑法》第342条、第346条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 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所占农用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刑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是属于空白罪状。因此,非法占用农 用地罪首先以触犯土地法规为前提,行为的具体特征在土地法规中已有规定。

紧接着他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并强调说是否构成该罪,最核心的论证主要在本罪的客观方面上。具体来分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法》、《草原 法》、《森林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权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其通常表现为未经批准 占用、少批多占和骗取批准而占用的。非法占用行为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如修订后的《土地管理 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设、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 芜耕地等等。虽然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的行为通常会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土 地的法定用途。如农民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许可下,将其承包的责任田(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二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 用土地的法定用途。

但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农用地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只有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才适用刑法上第 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名。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其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 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十亩以上。”显然,根据该项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属于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其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 上。

针对起诉书中关于几位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起诉,首先从犯罪的主体来讲,究竟是谁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这是需要详细考究的。比如,王晓光牧师在临汾教会只 是负责圣经教导方面,并不参与教会的行政事务。建立教堂的决定也不是他做出来的,他对此并不负责任如何能够成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体。而杨璇只是负责教堂 的施工,他只对其施工行为存在过错负责,也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崔家兴只是以他自己的名义与当地八户农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种植 花卉。之后,以他公司的名义为其建教堂购买混凝土并提供了供水设备并不能证明他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体。

其次,关于临汾金灯堂教堂所占用的农用地的性质非常重要。因为这所占土地是属于基本农田还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关乎定罪量刑。首先,当初以崔家兴的名义与 当地的支部书记褚玉柱协商后与褚玉柱等八户村民签订租赁耕地14.88亩的协议用于种植花卉的。作为当地的支部书记他不可能不知道基本农田是不能用来该种 植花卉的。另外,据说当时他们签订协议后,还有一个附属的文件是证明那片土地已经转化为工业用地了。而且,事实上教堂附近已经建立起了一个垃圾处理站和其 他建筑。所以,那块土地根本就不是基本农田。而且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也就是说,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有保护标志。可是,当地并没有这个保护标志。不仅如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28号文件)中也 强调说:“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也就是说如果律师能够拿到那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可 以证明这地是否是基本农田。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起诉书是说,“经测定‘金灯堂’教堂非法占用农用土地12.42亩,其中非法建筑及附属设施占地计6.01亩。”事实上,据施 工设计单位透露,金灯堂的主堂是40m×40 m,大约是2.4亩,加上附属设施总共是三点多亩,另外还有一个当时用于种植花卉的大棚只是在土地上用砖铺了一层。因此,关于占用非法农用地的面积如何取 证非常重要。可是,现在政府部门派武警驻守着教堂,根本就不让律师去调查取证,所以这个问题很麻烦。律师们在辩护的时候一定要质疑控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因 为按照刑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要在10亩以上才可能构成犯罪。这一点非常关键。

仅仅是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的数量达到了法定要求也并不必然构成该罪。构成该罪的另外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达到法定的危害后果。依据《破坏土地的解释》)第三条第 二项规定: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 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显然,“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主要是指将耕地、林 地改作他用,使耕地农业种植条件、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如造成耕地、林地种植层被破坏、种植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以及 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无法继续耕种等情况。只有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达到了法定标准,且非法占用农用地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才符合刑法上所规 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因此,我们律师可以从除教堂以外的其他占地并没有对农用地的种植条件构成严重破坏和污染来进行辩护。也要对控 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特别的关注和质疑。

总之,该案的涉罪当事人要么并不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要么即使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也没有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我们的辩护思路是无罪辩护。

临汾教案的强权审判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2009年11月25日,举世瞩目的山西临汾教案遭到当局预谋的强权审判,所有法律程序都在严控之下强行走过场。临汾当局残酷逼迫基督教会,明目张胆践踏中国法律,无视人权的面目昭然若揭。

(一) 空头旁听,无门作证

2009年11月24日,临汾教案当事人的家属从法院取得庭审旁听证。晚上,家属和基督徒律师为第二天庭审进行沟通。律师们经过一个月的努力,工作进展艰难。律师实地取证被公然拒绝;会见主要当事人一再受阻;与知情者的联络存在障碍;信徒答应出庭作证后又因压力而退缩。

距 离审讯还不到十二个小时,当局才允准王律师和当事人杨荣丽会面。核查之后, 王律师嘱咐两位家属立即联系几位可能会对案件产生重要影响的信徒。他们刚坐出租车上路,就从后视镜看到便衣们匆匆上了一辆车,直追上来,截住了出租车。便 衣们拉开车门,夺走家属手中的手机,大声训斥出租司机,然后将两位家属塞进他们的车里,开到其中一位家中软禁, 整夜都被警察看守。第二天一早,警察们开车“护送”家属抵达法院附近,约定庭审结束后再“护送”他们回去。小小的法庭,旁听席约可容纳三十人,五位家属被 安排坐在最后一排,前面已经坐了满满的男女“听众”,他们不是教会信徒,也不像执法人员。在长达十多个小时的庭审中,这些旁听人员始终耐心陪同直到结束。

确定出庭作证的三位信徒被警察拦在街外,她们手中持有法院的出庭许可书,直到律师介入,警察才勉强让两个证人进入戒严圈,另一个则因为没带身份证被拒在外。

(二) 伪证成堆,无法辩护

审 理期间,公诉机关抛出几百份“证据”,要求律师质证。这些“证据” 大都未事先按法律程序证实真假,许多证人在警方的威胁利诱之下签名按手印。律师们针对这些“证据”中的问题提出质疑和有力辩护,但审判长最终都是一句 话:“知道了,证据成不成立由本庭决定”。公诉方没有请一位证人到场,所有的“证人证言”均采取书面形式宣读,自称以合理无误的方式取证。

(三)预先定罪,强行宣判

晚 上,一位家属提前离开法院。临走时向站岗的法警索要明天的旁听证。法警说,明天不会审了,今天就会当庭宣判。按照正常程序,被告人究竟有没有罪,只有等到 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听取了诉辩双方的所有证词之后,在最后时刻才能做出裁决。这样重大的决议,竟然连看门的法警都早就知晓。种种情况已经表明,当局对 临汾教案已经形成了强大的压迫氛围,而且已经为一审的结局定调——无论如何先判了刑再说。25日的庭审已不再是正常法律程序,而是当局为了竭力保证既定罪 名成立的走过场。

“学生不能高过先生,仆人不能高过主人”(太10:24)。耶稣说:“我所喝的杯,你们也要喝。(可13:9)”。与主耶稣一样,临汾教会的弟兄姐妹被世俗的法庭定罪,是有福的。神若定意要他的教会喝苦杯,他的教会怎能不喝呢?(附书信——临汾教案:家属眼中的庭审)

临汾教案:家属眼中的庭审

2009年11月24日晚,山西省临汾市,临汾教案当事人的家属和基督徒律师们聚在一处。大家在为第二天的庭审做最后的沟通。

家 属们刚刚在律师的陪同下,从法院取得了庭审的旁听证。对于本次庭审的结局,家属们已有心理准备。一个月来律师工作的艰难进展,某种程度上已经预示了结果。 实地取证被公然拒绝、会见主要当事人一再受阻、与知情者的联络上存在障碍、信徒答应出庭作证后又因压力而退缩,种种情况已经表明临汾境内形成的强大的压迫 氛围。这样的氛围从侧面显示了从上而来的打压教会的决心,也为一审的结局定了一个基调——无 论如何先判了刑再说。明天的庭审已不再是决定性的环节,其作用在于保证罪名顺利成立。对于家属而言,亲人失去自由似乎已无可避免。从被抓捕到现在,家属始 终无法见到他们。当他们被判刑收监之后,案件告一段落时,家属能否顺利地去探视呢?以目前的压力和宗教案件的背景,家属们心里没底。手中的旁听证,至少可 以保证他们明天能够看到自己的亲人。这几张少的可怜的卡片,忽然变得弥足珍贵。

后来的王律师匆匆到达,他刚结束了对他当事人杨荣丽的第一次 也是唯一次的会见。算起来,距离审讯只剩下不到十二个小时。也许正因为这样,对方才开恩允准他们 会面。王律师回来之后,顾不上喝水打招呼,连忙嘱咐两位家属即刻去联系几位可能会对案件产生重要影响的信徒。家属立即离去,出门没有十米,就发现被便衣跟 踪。想来他们早就蹲守在附近了。家属坐了一辆出租车上路,从后视镜中可以看到便衣们匆匆上了一辆车。只是他们不再隐藏自己,而是直直的追了上来,截住了出 租车。便衣们拉开车门,夺走家属手中的手机,大声呵斥了出租司机,然后将两位家属塞进他们的车里,迳直开回了其中一位家属的家里。之后那一夜,有穿制服的 警察来和便衣换班,住在家属的家里。他们的目的,是要保证家属们在最后的关头无法做出任何对案件有利的努力。这可以使律师在第二天的法庭上更加孤立无援。 发现家属没有激烈地反抗,警察们也变得礼貌客气。他们告诉家属自己是在执行任务,他们理解家属的处境,希望家属也理解他们。第二天一早,警察们开车“护送 ”家属抵达法院附近,约定庭审结束后再“护送”他们回去。

这天一早,临汾市里弥漫着紧张的空气,很多路上都有呼啸的警车。法院邻近的整条街 上早已全面戒严,街的两边都是荷枪实弹的防暴警察,每两三步一人,绵延数百米。路面上空荡荡的,只有几个家属孤零零地在众目睽睽之下走向法院。家属们陆续 到达了法院门口,门口的法警并没有放行,而是让他们在门房内等待“指令”。 接着一位家属收到消息,今天确定要出庭作证的三位信徒被戒严的警察拦在街外。她们前一天已经在法院登记,手中也持有法院的出庭许可书。戒严的警察却毫不理 会,一边吼着一边推搡,似乎那张盖着的法院大印的许可书什么都不是。直到律师介入,警察才勉强让两个证人进入戒严圈,另一个则因为没带身份证被拒在外。被 拒的姐妹是个普通的农民信徒,可怜的她没有一点和官方打交道的经验。登记时法官告诉她只要带着出庭许可书就可以进入法院,她就单纯地以为没问题了。谁知道 实际情况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进来的两个证人告诉律师和家属,她们本来一共有四个证人。有一个在法院登记完以后回到家中,当晚就被控制了。她们三个那天多 了个心眼,没有回家,而是在法院附近找了家旅馆住了一宿,否则今天她们能不能到达戒严圈外都要存疑。最终,四个证人只进来两个。庭审还没开始就已经是这副 局面,更让家属和律师质疑今天会否有任何公道的结果出现。

过了一阵,几辆囚车迅捷地驶入法院。持械的武警立刻上前,从上面牵下五个当事人, 每两个法警架着一个。家属们仍旧被滞留在门房里,只能远远地看着。这是近两 个月来他们第一次看到亲人。亲人们身着囚服,外面套着一件扎眼的黄色马褂,头上蒙着黑色的头套,在两个法警的挟持下踉跄地走上法院大楼的台阶。法院大楼里 平静下来后,家属们被同意进入大楼一层的大厅里,进一步等待法警的许可。通知说八点半开庭,直到过了九点,家属才得以离开一层大厅。到了安检环节,经过身 份核对、关闭手机、出示身上的物品、通过安检门和搜身等一系列程序后,家属到了法庭外的走廊。走廊上,法警收走了五位家属的旁听证,说审讯结束后再还给他 们。家属们被带领从法庭后方的门进入。庭审已经开始,五位当事人已站在法庭中央,正在审判长的要求下自报家门。

小小的法庭,旁听席满共能够 容纳约三十人,五位家属被安排坐在整个法庭的最后一排,前面满满当当的已经坐了人。这些人有男有女,既不是教会信徒,也不像执法 人员,总之是陌生的很。家属们当时只顾着关注自己的亲人,并没有去细想。但事后却不免起疑:家属们为了旁听审讯,从申请旁听证开始,经历了几番周折,去听 审的路上又经历了重重关卡,从始至终没有看到任何一个人和他们一起排队、一起等候、一起安检。到了法庭里,这些热心听众却像是从地里冒出来的一样,把靠前 的座位占个一干二净。在长达十多个小时的庭审中,中间短暂的间隔连吃饭的时间都不足,但这些人始终耐心地陪同审判直到结束。通过观察,家属对这些人得出了 三个结论:一,他们有着与家属不同的进入法庭的渠道,以致赶在家属之先安坐前排;二,无论这些听众是什么来路,他们都不站在教会的立场上,他们偶尔发出对 基督徒律师的小声议论和嗤笑都证明了这一点;三,这些人成功地占据了比他们更关心本案的千百名信徒的位置,他们的存在保证了即使是在这间小小的法庭里,局 面也能够在绝对的控制之下。

按照审理的程序,五位当事人会多次往返法庭。每当他们被压着离去,家属们都会站起来,好让亲人能够彼此看到对 方。没有机会对话,家属就以目光表达关怀,当事 人则会以微笑回应。当事人的身体都还好。杨荣丽的精神状况好的令人惊讶,似乎比她平日更加平安喜乐。虽然身穿囚服,后面也总跟着两名法警,但她脚步轻快、 毫无拘谨。比起法庭上的其他人,她更像是一个自由人。每当家属站起来,身后的法警都会过来命他们坐下,生怕他们有异动。家属为了不刺激法警,也尽量让自己 的动作和缓。几次下来,法警已经知道家属们平静地起立,只是为了看看亲人,但仍旧会把手按在他们肩膀上以防有变。家属不难感受到法警心中的紧张,外面戒严 的大批防暴警察也一样。看似强横的外在,其实恰恰反映了内心的惊恐和软弱。犹太人当年为了逮捕耶稣,做了大量的布置,买通了耶稣的门徒,集合了大群的人 手,想必也出于同样的心理。

审理中,由于之前地方部门对律师们的工作做足了手脚,律师能取得的证据非常有限。而公诉机关则拿出了几百份的“ 证据”, 像轰炸机扔炸弹一样一下子全丢过来,然后要求律师质证。这样大量的文件,在一份接一份的长时间宣读之后,正常人根本无法记得住所有内容,遑论一一分辨其中 的真伪错漏。即便是这样,律师们依然发现了证据中的很多问题,并一一提出质疑。但不论律师提出怎样有力地辩护,审判长最终都是一句话:“知道了,证据成不 成立由本庭决定”。公诉方没有请一位证人到场,所有的“证人证言”均采取书面形式宣读,自称以合理无误的方式取证。家属虽然并不认识书面上的所有证人,但 对一部份人是相当熟识的。这些“证人”与当事人——尤其是王晓光和杨荣丽夫妇——多年来情谊甚笃,说生死之交也不为过。让他们以控诉的方式提供证词,那是 宁死也不肯的。这些证据的内容和来历,不能不让人对其真实性产生强烈地质疑。至于“证言”上 面的证人签名,究竟是不是本人签名根本无法查明,即便是本人的签名也不稀奇。在询问过程中有技巧地诱导,在证据上玩点花样,再像模像样的拿出来,对于一手 遮天、熟门熟路的刑侦机关来说再容易不过了。纵观整场庭审,不论当事人如何镇定自若、律师如何辩护得当、实情如何真实可信,在各部门有机、划一地“妥善” 安排之下,任何人都要缚手缚脚。

晚上,一位家属提前离开法院。临走时问站岗的法警索要旁听证,告诉他们明天还要来旁听。法警说,明天不会审 了,今天就会当庭宣判。家属心中雪亮:按照正常的 程序,被告人究竟有没有罪、是当庭宣判还是择日宣判,这些问题只有由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才知道。而且是在听取了诉辩双方的所有证词之后,在最后时刻才能 做出的决定。这样重大的决议,竟然连看门的法警都早就知晓。不知道是不是判决书的内容也早就编排好了。家属只觉得一阵可悲,这就是审理教会案件的方式。然 而可悲的现实却要成就真实的见证,“学生不能高过先生,仆人不能高过主人”。与耶稣一样被世俗的法庭以莫须有的方式定罪,实在是每一个基督徒的荣耀,也是 门徒所追求的目标。神若定意要他的教会喝苦杯,他的教会怎能不喝呢? (http://www.dajiyuan.com)

2009年12月6日星期日

2009.11.30 临汾教会又有三名教友被劳教

山西临汾家庭教会五位领袖被判三到七年徒刑后的第五天,又有五位骨干被处以劳教,其中三人确定处以两年劳教,当局对其他教友的监控仍在进行。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方媛的采访报道。

据设在美国德州的对华援助协会星期三说,继上月25号临汾五位家庭教会领袖被重判三到七年后,上月30号,又有李双 平、杨红珍、杨才珍三人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被处以两年劳教,劳教期从10月11号起。当地公安局的警察只让其家属签字,以通知书给了本人为名,不给家属劳 教通知书。据悉,杨才珍目前身体虚弱,牙被打掉一颗。对华援助协会说,相信是在审讯期间被殴打的。另外高福琴和赵爱国两人仍被关押,可能也已被劳教,情况 还在进一步确认中。

星期三下午,本台记者打电话给临汾当地的一位知情者,他对本台证实了这一消息。他说:“现在确切知道有三个,都是两年劳教,有没有罚款我们不知道。教堂现在还是公安把守着。一个是正常礼拜不能做了,再一个是今年圣诞节也搞不成了,去年很隆重的过了十三天圣诞节。”

据了解,当局对临汾教会的其他骨干仍严密监控,阻止他们与外界联系,甚至阻止家属跟律师接触,以使得被判刑的教会领袖不能成功上诉。

被判七年徒刑的杨荣丽的哥哥说:“上月25号开的庭。开庭的当天晚上,两个公安就跟着我小妹妹回家进行二十四小时监控。监控的目的人家虽然没有明说,但意思很明确,就是如果要是再参与上诉,或者再跟律师接洽了,他们可以随便找个理由把你劳教或者判刑。”

在25号开庭当日,杨荣丽在庭上提出上诉,其家人也已经委托了律师。杨荣丽的哥哥表示,无论如何,即使知道最后结果会被驳回也要一级级的上诉,直到上诉到最高法院,因为法院枉法裁判。在开庭前夕,警察阻止其小妹妹搜集证明其无罪的有力证据。

杨荣丽哥哥说:“杨荣丽手里有好多直接证据完全能够推翻他们。就在我小妹妹和一个弟兄去取比较要紧的证据时,她走了一、二十分钟,两个公安就把她扣住了,带她回家监视起来了。第二天开庭的时候才允许她去旁听。这是典型的不按法律程序走,不讲理。”

25号被判四年徒刑的张花梅的北京律师张凯对本台表示,他准备面见他当事人,以确定是否上诉,因为上诉在判刑后的十天内必须提出。

张凯认为,临汾教会案件反应了当局打压家庭教会的决心。他说:“这个案子的背后实际就是宗教迫害,从法理上至少涉及 到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信徒的场所被非法暴力推平,还涉及到表达自由。当发生这样事情的时候,他们自然的会表达愤怒,表达情绪,那么他们表达的方式也是和 平,理性的方式,即在路旁去祷告。我觉得这种方式是应该被宽容和理解的。我们的法律应该是保障人性的善和良心,如果这些人悄悄的离开,这不符合人性,那才 是不健康的,那才让我们感到恐惧。”

今年9月13日,当局对临汾属下的浮山教会冲击,不仅十几人被打伤,还有信徒被抓。临汾教会成员与当局理论要求释放信徒、赔偿损失,当局因此抓捕了临汾教会上述至少十名骨干。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方媛的采访报道。

2009年11月29日星期日

临汾政府政务公开

山西省临汾市长秘书电话03572026513

浮山县县委办公室1 电话 03578122131

临汾市市委书记办公厅电话:0357——2090427

临汾市市长办公厅电话:0357——2091044

临汾市统战部办公室电话:0357——2090527

临汾市公安局办公室电话:0357——2188317

临汾市信访办办公室电话:0357——2091341

浮山县县委书记办公室电话2:0357——8126099

浮山县县长办公室:0357——8136099

浮山县统战部办公室:0357——8121142

浮山县公安局办公室:0357——8126199

临汾教会经历强暴与谎言的逼迫

德州美德兰(对华援助协会20091023
临汾教会经历强暴与谎言的逼迫

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基督教 会于1978年设立,共有30多处支堂,五万多名信徒。多年来,教会在临汾一带县市努力为主做工,他们高举基督,广传福音,造就信徒。他们开展儿童主日 学;举办大型圣诞庆祝活动,参加人数少则500人,多则4000余人。2008年圣诞节期间,杨荣丽姐妹和 “金灯堂教会” 同工们一道举办了十多场大型圣诞庆祝活动,使周围许多县市的成千上万民众蒙了上帝的大福。这些重要事工都被“敌基督”当局罗列成“跨区传道”之罪,诬称他 们“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从“913”被血腥暴力镇压至今,当局全面监控迫害基督徒及其 亲属,并且将此教案的定性恶化加剧。在整个逼迫过程中,利令智昏的地方贪官污吏和中央某些当局上下呼应,“枪杆子”和“笔杆子”紧密配合,血腥的强暴与无 耻的谎言一起上阵。 “他们围绕我,说怨恨的话,又无故地攻打我(诗109:3)”“因他们无故地为我暗设网罗,无故的挖坑,要害我的性命(诗35:7)”。当局试图用墨写的 谎言,去掩盖他们血腥镇压的事实。

(一)一场黑暗残暴的血腥镇压


2009年9月13日下半夜,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当局经过精心策划,由副县长段玉民等带队,400多名警察和暴徒突然袭击了设在浮山县的基督教活动场所,野蛮欧打寄宿在聚会所集体宿舍里的基督徒,一百余名信徒致伤,伤势严重者当场昏迷,几十名伤员被送往医院急救。浮 山县当局同时出动推土机和挖掘机,捣毁几十间教会建筑物。政府官员指挥暴徒冲进教会聚会所,抢电视、砸冰箱、毁汽车,连厨房里的锅碗餐具也不放过,院内树 木花卉全被摧毁。聚会场所的钱物,信徒的圣经、衣物、手机、金钱全被抢走。张庄乡书记高学忠在镇压现场叫嚣:“打,打到哪赔到哪!


2009年9月14日,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几千名基督徒和部分轻伤员冒着大雨,跪在地上奉主耶稣的名祷告,要求那些无法无天的“敌基督”当局悔改,以求上 帝赦免暴徒罪过。当局派遣公安人员和他们的“耳目”监视正在祷告的基督徒,现场摄像录像,为以后的进一步迫害索取“证据”。面对当局正在运筹的诡诈行为, 参加祷告的千名基督徒齐声向上帝高歌:“让我们跟随你的脚踪,打那美好的仗”。领会的姐妹在祷告后激励会众: “让中国的老百姓看看,耶和华是谁?


(二)一纸阴阳两面的“赔款协议


面对临汾当局的残忍无道,教会坚持圣经原则: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因为经上记着,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罗 12:19)。千名基督徒坚持恳切祷告,恳求上帝给“敌基督”暴徒一个悔改的机会。教会领袖以尊重世上掌权者的态度,按照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到政府部门 投诉上访,以最大的忍耐和宽容,极力寻求协商解决。与此同时,临汾当局迫害教会的事件在国际媒体曝光,引起国际社会的严重关注。山西临汾当局一手加强策划 施行对教会的报复行动;又用另一手腕出面与教会谈判。
临 汾当局纵火城门,不但殃及池鱼,还竭力掩盖真相,生怕他们的恶行暴露。9月12日,中国基督家庭教会联合会会长张明选牧师及师母乘火车去探望临汾教 会,13日早晨4点半一下火车便被临汾公安人员抓捕,用塑料薄膜袋蒙住他们的头,带到戒毒所拘禁一夜,理由是禁止他们进临汾地盘。许多乡镇也禁止基督徒聚 会。2009年9月17日上午11时,陕永昌弟兄被当局绑架。9月18日,当局开始逼迫在患难中帮助了浮山教会的临汾金灯堂教会。遭到停水停电的金灯堂教 会信徒也参与了祷告。所有教会负责人都受到当局24小时监控,信徒被跟踪,没有人身自由。所有的手机,通讯和互联网都被屏蔽封锁。

2009年9月19日下午2时零8分,临汾市 公安局局长兼市秘书长李海潮奉市长指派,接走浮山县被迫害的家庭教会负责人杨荣丽及两位同工,声称要协商解决问题,同意允许教会重建家园,并且承诺赔偿教 会和受伤信徒的损失。由许姓官员代表临汾市委和市政府信访局,杨荣丽代表临汾市家庭基督教会,双方签署了“关于浮山县张庄乡南韩村福音布鞋加工厂问题的协 调处理意见”,协议书写明(见图):



经双方协商,对浮山县张庄乡南韩村福音布鞋加工厂问题的处理达成如下协议:对福音布鞋加工厂的建筑物损失,衣物财物,伤病人员治疗,群众协助救治费及其它费用,共计补偿壹百肆拾万元。如无特殊情况,资金明天到位。有 人以为,恶警和黑社会通常会“先打你一巴掌,再给你一颗糖”。可惜人们的估计错了。9月20日,教会希望当局悔改的承诺和具体行动宣告落空。9月23日, 临汾教会核心同工杨荣丽姊妹带领六位弟兄姊妹乘车去太原上访,途中被警方拦截拘捕。同一天,警察动用十多辆警车包围了临汾教会的大教堂。9月24日 中午,警察大规模搜查教堂并搬走电脑等财物。杨荣丽姊妹一直在狱中禁食祷告。(三)一张“基督教非法势力”的定罪书

2009年9月27日,临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杨荣丽基督教非法势力的非法性”为题发文,文中罗列了他们17年之久的“非法行为”,人们却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到这个教会和杨荣丽姊妹为主所作的荣神益人的大量事工(见附件)。这 篇为杨荣丽和教会罗织罪名文件声称:“以杨荣丽为首的基督教非法势力,自1992年借财务问题大闹基督教“三自”爱国组织、争夺教会领导权失败后,分裂教 会,与“三自”抗衡。多年来他们打着“中国山西临汾基督教会”的旗号,非法自由传教、自封传道人、私设聚会点,非法进行宗教活动,非法组织大型聚会,他们 拥众自重,拒不进行依法登记,拒不接受政府宗教部门依法管理,甚至煽动、蛊惑信众围攻政府执法人员,围堵公共交通和政府有关部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 安宁,已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在此,我们揭露其违法性,让大家看看其本来面目。


随之而来的是,临汾市民宗局代替施暴当局为临汾基督教会“定罪”:杨王所谓的“中国山西临汾基督教会”及其所作所为,违反了《宪法》、《教育法》、《游行 示威法》、《信访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违法的组织,违法的人员以违法的身份从事的违法的活动。


临汾市民宗局为施暴当局高唱赞歌并且开脱罪责:“多年来,临汾市市委、市政府为了教育、挽救杨荣丽这伙非法势力,更为了团结受他们蒙蔽的信教群众,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可谓是仁至义尽,但杨荣丽执迷不悟,坚决与党和政府,和国家的法律尊严相对抗。

临汾市民宗局为施暴当局树立“贞节牌坊”,给他们的血腥暴行寻求所谓“法律依据”,文章说:“不论是什么人,无论有什么理由,要表达什么情绪,有一条底线 不能逾越,那就是谁也不能违法。置广大人民利益于不顾,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的人,必将成为人民的罪人,必会受法律的惩罚。”最后这句话才是施暴所要表达的“ 庐山真面目”。
据悉, 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打压临汾教会,透过中宣部命令中央电视台制作有关“临汾教会”的片子,可能近日播放。当局已经开始在互联网上透过散播谣言方式,诋毁临汾教会和教会领袖人物。(四)一场尚未了结的“敌基督”血案

2009年10月3日,霍州市宗教局传达临汾 市9月28日紧急会议精神,承认王晓光、杨荣丽夫妇带领的基督教家庭教会不是邪教,但罗列了杨荣丽夫妇近十年来的所谓宗教违法事件,政府已忍无可忍。杨荣 丽等已在他们该在的地方,要彻底清理。10多辆警车和大批警察继续把守包围临汾大教堂。

10月11日,杨荣丽的妹妹杨琳丽被带走;王晓光牧师家被查抄;杨旋夫妇双双被抓。临汾的大小家庭聚会都遭受打压。十几位同工在狱中都未屈服。据消息称,当局按照“新疆事件”的控制模式对付临汾教会,中央当局将浮山教案定性为"暴乱"处理。当局派武警驻扎临汾总堂,该堂平时拥有五千人聚会。他们禁止信徒聚会,该教会在附近乡镇30多个支堂亦被禁止聚会。中 国中央政府竟然支持临汾当局的暴行,任凭他们镇压手无寸铁的基督徒,将基督徒的祷告聚会视为“暴乱”,全面监控临汾教会信徒及其亲属。2009年10月 16日,临汾当局释放了被关押了6天的杨琳丽,命令她在获释以后不上访、不参与非法事件,并且对她进行严密监控。浮山教会聚会场所被当局定为“非法建筑 ”,带领人杨荣丽、华梅也被诬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临汾教会遭遇“9·13”血腥镇压之 后,临汾县委和乡村政府对信徒进行恐吓并施加压力,不让孩子上学,不准亲人上班。当局恐吓信徒的亲戚“要没收地”。他们对所有基督徒进行看守,连亲朋好友 都不敢接触,失去人身自由,无法正常生活。他们开始给基督徒“洗脑”,使用《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手册》两本书为学习材料。然而,他们对待被警察和暴徒殴打的基督徒,依然是那个强盗逻辑。基督徒王金凤,头上被警察和暴徒用砖头打砸,铁棒打破头皮,鲜血直流,晕倒在地。干警把人送入医院丢下不管,并且当中扬言:“让耶稣管你”。临 汾教会明白“为义受逼迫”是主耶稣吩咐并许可的,因为“无故恨我的,比我头发还多。无理与我为仇,要把我剪除的,甚为强盛。我没有抢夺的,要叫我偿还(诗 69:4)”。他们正在为主的教会,为受苦坐监的弟兄姐妹祷告,为中国执政掌权者代求:“我们公义又慈爱的天父,求你不容那无理与我为仇的,向我夸耀。不 容那无故恨我的,向我挤眼(参诗35:19);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神并不监察,如今却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参徒17:30);原上帝的恩慈引领他们悔 改,不要任凭他们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忿怒,以致上帝震怒,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参罗2:4-5)。奉我主耶稣基督得胜的名祷告,阿门!

(附件:临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文章)


24.杨荣丽基督教非法势力的非法性以 杨荣丽为首的基督教非法势力,自1992年借财务问题大闹基督教“三自”爱国组织、争夺教会领导权失败后,分裂教会,与“三自”抗衡。多年来他们打着“中 国山西临汾基督教会”的旗号,非法自由传教、自封传道人、私设聚会点,非法进行宗教活动,非法组织大型聚会,他们拥众自重,拒不进行依法登记,拒不接受政 府宗教部门依法管理,甚至煽动、蛊惑信众围攻政府执法人员,围堵公共交通和政府有关部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宁,已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重大隐 患。在此,我们揭露其违法性,让大家看看其本来面目。

一、基督教非法势力多年来的非法行为
1999年3、4月间,杨荣丽骨干李月亮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拘,杨荣丽鼓动怂恿不明真相的教徒到市、区两级公安机关上访请愿,组织煽动7000余名不明真相的教徒联合签名,以赴省进京上访相威胁干扰司法,在全市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2000年12月,杨荣丽未经政府宗教部门许可擅自通知周边几个县市的教徒在尧都区五州超市广场举行圣诞聚会,并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制止劝告置若罔闻,造成3000与人观看,影响了正常的营业秩序。
2002年4月,杨荣丽既未向政府有关部门申 报,又未征得尧都区田村支部、村委会同意,强占打麦场进行非法聚会,并与不信教群众发生斗殴。杨及其骨干扬言要聚集三万教徒,踏平田村、和田村人斗一斗, 和共产党斗一斗。杨荣丽气焰嚣张,村民也异常愤怒,冲突一触即发,后经市、区两级统战、宗教、公安等部门做工作,制止了事态扩大,但杨荣丽置党委、政府有 关部门的多次谈话、教育、警告于不顾,硬是第二天在田村举行了数百人参加的非法聚会。
2003年9月,杨荣丽当尧都区贾材村一教徒 家聚会,比村干部发现制止,发生争执,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杨荣丽40多人一直聚集在村委会门前吵闹,为平息事态,经人调解,一次性付给受伤教徒 1000元了事。从外地赶回的杨荣丽表示,1000元太少,必须多给一些,否则就聚集教徒到该村,此后一连数天杨指挥教徒到该村取闹,最多时信徒达到 1500人,最后经该村动手的人道歉并赔偿1万元的医疗费,事态才没有进一步扩大。

2003年,杨荣丽以骨干分子崔嘉兴、杨翠莲之名租赁耕地14.8亩,借口栽培花木,建起一千平方米的简易大棚,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2004年9月,杨荣丽等三人在国庆前夕,积极参与鼓动运城市临猗县基督教自由势力,充当他们的代理人,组织策划30多人赴省进京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强行遣返。
2006年3月至8月,杨荣丽先后在蒲县城区、乔家湾乡南沟村、前堡村西关、太林乡西开府村多次组织非法聚会,向未成年人进行传教,每次非法活动少则60余人,多则200余人,甚至还有30余名学龄儿童。

2007年圣诞期间,杨荣丽未经审批,擅自在尧都区嘉兴机械厂、襄汾县大邓、襄陵、新城等地组织少则500人、多则4000余人的大型非法圣诞庆祝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8年3月,他们借全国“迎奥运、保稳定”之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未经任何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建造大型教堂。市、区先后组织国土、城建规划、劳动、公安、宗教等部门多次制止,他们聚集数百名教徒日夜守护工地,围堵执法人员,强行建成“金灯堂”非法教堂。

2008年圣诞期间,杨荣丽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在非法教堂“金灯堂”举办十多场大型非法跨区圣诞庆祝活动,除尧都区及周边县(市、区)教徒外,甚至还有运城、阳泉等外市人员参加,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今 年9月,杨荣丽又想故伎重演,利用国庆60周年全国上下维护稳定之际,没有办理土地利用和城建规划许可等手续,在浮山县南韩村再建违法活动场所。在阴谋被 识破,浮山县政府依法强行拆除违法建筑后,他们歪曲事实,蛊惑、煽动不明真像的信教群众堵塞交通,以组织信徒集体上访相要挟,强迫政府答应他们的违法要 求。二、基督教非法势力违反的法律法规(一)非法设立宗教组织国 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规定:成 立区域性宗教团体,应当向所在地相应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政府宗教、民政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成立。杨荣丽所谓的“中国山西临汾基督教会”,没有在政府宗教部门和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是非法宗教组织。(二)非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级、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审批。杨荣丽非法宗教组织十多年来不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通过租赁或购买废旧工厂、闲置地等手段,擅自在尧都、襄汾等多处非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2008年,更是借全国“迎奥运、保稳定”之机,未办理任何手续,强行建成 “金灯堂”非法教堂。(三)非法进行宗教活动国 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宗教活 动应当在依法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跨设区的市、县 (市、区)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分别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杨荣丽基督教非法组织十多年来,不经政府宗教部门许可,多次在尧都、襄汾、蒲县等地擅自组织大型非法宗教活动,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四)非法自封传道人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认定和取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在杨荣丽非法宗教组织中,杨荣丽及他们自封的传道人都没有经过合法宗教团体认定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没有获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擅自进行传教、讲道、礼拜等宗教教务活动,是非法宗教教职人员,不具备进行宗教教务活动的资格。(五)非法向未成年人传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 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 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杨荣丽基督教非法组织多年来擅自组织未成年人吃住在教堂进行宗教培训、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违反了《宪法》、《教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六)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国 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规 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 会、游行、示威。杨荣丽基督教非法势力多年来多次以上访为名,非法聚集教徒、组织非法集会,围堵政府相关部门,甚至异地组织教徒30余人赴京上访,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纵 上所述,杨王所谓的“中国山西临汾基督教会”及其所作所为,违反了《宪法》、《教育法》、《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相关的法 律法规,是违法的组织,违法的人员以违法的身份从事的违法的活动。多年来,临汾市市委、市政府为了教育、挽救杨荣丽这伙非法势力,更为了团结受他们蒙蔽的 信教群众,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可谓是仁至义尽,但杨荣丽执迷不悟,坚决与党和政府,和国家的法律尊严相对抗。不论是什么人,无论有什么理由,要表达 什么情绪,有一条底线不能逾越,那就是谁也不能违法。置广大人民利益于不顾,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的人,必将成为人民的罪人,必会受法律的惩罚。

临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对华援助协会
20091023日首发

王韵翔:我和我的家我们必定事奉耶和华——记父亲王晓光和母亲杨荣丽

父亲是爷爷奶奶的第二个儿子,取名“晓光”。在这个传承基督信仰的王姓家庭里,他是第四代。庚子教难时,高祖父一家在山西幸存下来。民国时期,曾祖父出任 过山西洪洞县一所名为“洪洞道学院”的教会学校的校长。抗战后期,爷爷在成都念大学时悔改重生,后与同为基督徒的奶奶结合。父亲耳濡目染,于十三四岁时归 主,到如今约有四十余年了。

父亲读到初二时赶上文革,便辍了学,后来也再没进过学校。当时爷爷奶奶居住于长春,动荡时期被迫暂时的分离,奶奶带着年少的父亲回了山西洪洞老家。数年 后,父亲成了洪洞县的一名普通的车间工人。他一向喜欢读书,酷爱人文历史,多年来从未改变。那时他结识了山西当地的一些教会前辈和弟兄姐妹,开始热心钻研 圣经。在当时,神学教育和学术研究都是天外事物。父亲和当时许多人一样,凭着质朴的热情和单纯的认识拜倒在上帝的话语之前。手不释卷,昼夜思想,神的恩惠 和喜乐常与他同在。很快,在弟兄姐妹的鼓励下,父亲开始登台讲道。作为一个年轻的弟兄,他获得了不少赞誉,在当地的教会中很受喜爱。在这一时期,父亲开始 捕捉到上帝给他的带领,集中精力在圣经研究和教导上。

这一呼召,后来成了父亲一生事工和生活的主流,也极大影响到了他自身的性格塑造。父亲生性内敛,不懂表达。由于投入了大部分的时间去钻研经文,他的圣经功 底日渐深厚,在生活俗务和人情世故上也越来越不擅长。撰写讲稿时驾轻就熟,做家务时却会变得笨手笨脚;与弟兄姐妹探讨圣经时神采奕奕,与陌生人相处却会因 木讷而显得礼数不周。在与母亲共同开始带领教会后,两人分工明确:母亲主管教会治理,父亲则专注于教会牧养。这种情形下,父亲“偏科”的性格愈发明显。有 些第一次认识他的人(尤其是非基督徒),还以为他严肃深沉、很难相处。虽说父亲交际能力的短板,与他后天缺乏相应的操练有关。但很多时候他的表现,常使人 怀疑他是生来如此。让他去处理与人打交道的事务,即使他处处小心,也总难处理妥当。母亲偶尔开玩笑说,父亲是一个天生的利未人,除了上帝和上帝的律法,其 他一窍不通。

然而,父亲的不善交际并没有使他的朋友减少。尽管他不悉礼节,不懂得以婉转合宜的言语使人心畅快,但他有着结交朋友的根本:心无城府、待人真诚。凡是了解 父亲的人,都很喜欢他的性情;教会圈内的同工,也多敬佩他的为人。我幼时见过许多父亲的朋友,一夕订交便成为一生的挚友,即使相隔千里、十年不见,依旧彼 此心照、交情不改。父亲的不善交际,反倒成了他最好的交际。

父亲遇到了母亲,是他一生极大的福气。母亲帮他打理好了家庭事宜,为他营造了良好的生活环境,又尽心处理教会事务,保持一切正常运转。让父亲能专志于研经 和牧养,他在主里的知识和领受才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运用。父亲私下里曾不无感激地对我说:“是你母亲成就了我”。的确,考虑到父亲的性情、特长和成长环境, 他需要一位心地好、有智慧,拥有治事的才能和眼光,且在任何的处境中都与他同心合意、委身信仰的妻子去辅佐他。假如当初父亲按照这个标准去找,恐怕打着灯 笼也找不到。有意思的是,在他们结合的过程中,是母亲主动找上了父亲。在有些人看来,父亲就像是被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砸中了一样。但我想到的,是造物之主说 的那句话:“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

当父亲和母亲相识时,母亲是一个大学生,父亲是一个普通工人,两人前途的差异不言自明。当时的教会和传道人都属于社会的边缘阶层。加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 有着自绝于主流社会的意味。母亲是文革结束后第一届考取的大学生,有着拥有步入社会主流的优良基础。父亲当时已在教会服事,更将此作为一生的事业。在那个 年代做出这样的决定,往往代表着不再对自己的世俗前途寄以希望。但对母亲而言,身份差异不是障碍,嫁给“没什么希望的传道人”也不是问题。找一个热心侍奉 上帝的弟兄做丈夫,和他一起与上帝同行,才是她毕生的愿望。她努力考取大学也正是为此。

母亲有如此的心志,是因她也出身于一个传道人的家庭。

姥爷姓杨,是一个孤儿,从小被教会的孤儿院接收。他立志为主而活,连名字都叫做“非吾”,长大后就做了牧师。建国后,有人请他撰文批判一些有名望却不懂得 观望风向的牧师,遭到他的拒绝。后来姥爷和姥姥索性把全家都搬进了山沟里,一住就住了一辈子。于是姥爷就在穷山僻壤里传道,直到他离世。姥姥也是基督徒, 性情温和的她嫁给姥爷以后一心相从,一生中没少吃苦头,但始终鼎力支持她的丈夫。姥爷去世时我还小,不太记事。但听爷爷说起过姥爷许多的生平事迹,知道他 为了不耽误第二天的敬拜聚会,在大雪夜里翻山、赶数十里的路去邻近的村子讲道。姥爷刚毅自律,对人言出必践,却常疏忽自己的身体。六十多岁时便害胃病过世 了。他对子女的管束严厉,信仰上的教导也从不马虎。固执的性情有时使姥爷显得不通情理,在子女们心目中也少了几分温柔,但同时也塑造了他信仰上的执着。就 是这份信仰上的执着,给姥爷的儿女们留下了长远的助益。姥爷的两个儿子、四个女儿(包括母亲在内)都极其重视家庭的基督信仰,并将同样的理念传递给自己的 儿女。是以杨氏一族三代,全部都是基督徒,且大半在参与各种各样的福音事工。需要提到的是,这些儿女子孙并非都是天生的温良恭顺。在真正认识上帝前,每个 人或多或少也都走过一些弯路,但后来全部都回到上帝面前,并且站立得稳。这是因为姥爷和姥姥用自己的一生向儿女们做了见证,这见证的力量能直达儿女们的灵 魂深处,成为他们里面重要的引导。他们自幼看到这见证,却会用一生去揣摩它。即使一时的无知使他们误入歧途,父母的影响却能帮助和引导他们归回恩典之中。 姥爷脾气很大,并不是个完人,但他是个忠心的仆人。主耶和华说:“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星、恩、荣、琳,母亲在四个姐妹中排行第三,叫做“荣丽”。她跟姥爷性情相似,认定了方向就不会再变。母亲自小信主,年少时经历过一些异象。在家庭的熏陶 下,很早便决志服事。她听到恢复高考的消息后,决意参加,并在这件事上得到了上帝奇妙的帮助和带领。报考之前,神问母亲为什么要参加高考。母亲的回答是要 以之服侍教会。神没有再问,母亲也开始投入复习之中。就在考试的前一天晚上,她的一位数学老师意外的上门拜访。询问过母亲的复习情况后,老师便辅导了母亲 几道题,之后便离去了。这位老师和母亲并非很有交情,他自己也要参加考试。母亲也一直对这位老师的来访感到莫名,直到后来考卷上赫然列出一道高分难题,正 是老师辅导过的一道。母亲极其惊讶,随即知道主在她的事上有特别的恩典。在考试全部结束后,结果出来之前,神就告诉母亲她一定会考上。果然不多久,她就收 到了被山西大学中文系的录取录取通知书。然而意外再次发生。不知如何,夹着通知书的钱包在母亲回家的路上竟然被偷了。母亲大惊失色,手足无措,也不知去何 处寻索,只有向主祷告。奇妙的事情再次发生。第二天,住在城里的二姨恩丽,一大早赶回乡下的家里(母亲当时还与姥爷和姥姥同住在村子里),将母亲的钱包和 通知书交还给她。二姨告诉母亲,就在当天的凌晨半夜,有人用力敲她的房门。二姨出声问询,对方也不回应,只是不断地敲门。当二姨接近房门的时候,对方从门 下的缝隙中塞进来一个事物,正是母亲的钱包,录取通知书就夹在里面。当二姨打开房门时,发现敲门人竟然跑掉了。事后母亲和二姨猜想,是偷取母亲钱包的小 偷,将钱包又送还了回来。由于母亲注册考试时,所登记的是二姨的家庭住址。小偷循着通知书上所记的地址,竟然找了过来。通过这一系列的事情,母亲愈发清楚 上帝的旨意。上帝要使她知道,她考取大学完全是出于恩典。上帝如此地赐福,并且清楚地介入母亲的人生,是要藉着母亲成就他的旨意。

大学临近毕业时,母亲开始考虑婚事,定意要找一位蒙召为主做工的弟兄。在积极地寻找下,她结识了父亲。在各方面条件成熟后,他们正式结婚,定居于山西临 汾。当时父亲和母亲已经在位于临汾市的山西师范大学找到了工作。母亲有大学文凭,进了编辑部。父亲则成了教材科的一名职员,在一间狭长的空无一人的库房里 上班(我仍记得库房内长年弥漫着的书卷纸张的味道)。那段时间,放了小学的我每天都会跑到母亲办公的楼下,大声告诉她我放学了,然后跑去父亲的库房里,等 待他下班时与他一同回家。

父亲和母亲几乎是在定居临汾的同时,开始了他们在临汾长达二十多年的教会服事。当时的临汾教会还在三自体系之下。临汾的教会说来与父亲的家族渊源极深,连 一百年前教堂的重建都有这个家族的参与。那是用庚子事件的赔款修缮的一座堂,当年也是一座医院。医院的名字叫做“善胜”,取义于罗马书中的“以善胜恶”, 为的是纪念在义和团之难中为主坚忍的所有殉道者。爷爷的外公(姓桑)便是当年负责重建的本地信徒之一。四九年后,医院和教堂都被政府接收。善胜医院便是现 在的“临汾人民医院”的前身,教堂后来则被三自接管(这个教堂当年是市区中最醒目的、能够汇聚信徒的建筑,如今已经淹没于林立的商铺之中,连门面都看不见 了)。许多年中,临汾教会虽然气氛低沉,但对许多信徒而言,至少他们还拥有一个聚会的地方。由于世代在山西南部居住,临汾一带的信徒和传道人大半与爷爷、 父亲相熟。父亲和母亲作为本地信徒的后人,顺理成章地成为教会的一分子,并参与了教会的职事。因着在主内的忠诚和才能,他们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得到 了会众的认可。在教会日渐式微、状况百出的时候,真正能赢得信徒支持的,只有那些一心为教会着想的传道人。脱离三自,在临汾教会发生这件惊天动地的大事 时,我刚上小学二年,亲眼目睹了很多当时的情形。父亲和母亲没有向我详细讲解过事件的来龙去脉和神学原理(即便讲了我也不会懂)。但现在我明白:他们不过 是为了给这个拥有一百年教会历史的中国城市找寻一个出路,而且他们找到了。原先临汾教会的信徒在千数以上,几乎全部跟随传道人离开。而现在,他们的人数翻 了十倍不止。上帝明明的与他们同在。

从三自教会成为家庭教会没几年,父亲和母亲便陆续从工作岗位上退休,以便全时间参与教会事工。全职服侍是他们再三祷告中获得的启示,神也坚固他们,帮助他 们扫除了很多障碍和后顾之忧。按照单位的章程,他们不够退休的年龄,神也一一开了奇妙的道路解决了问题。于是在我上初中的前夕,父亲和母亲开始了全职传道 人的生活。这一状态持续到如今。在这些年里,父亲母亲和舅舅杨旋,以及许多的本地同工和信徒一起努力,使教会的发展越来越具规模,礼拜越来越正式,传道人 的队伍也越来越壮大,真理教导越来越丰富。临汾教会的聚会地点数量众多。每个主日,临汾教会举行的大小型主日崇拜遍布全市。教会还在不同时期举办各种形式 的感恩会、弟兄会、青年聚会、主日学、夏令营和教会内部的神学培训等等。临汾教会还拥有了自己的教会乐团,每逢圣诞节便举行大型的布道会,使大批的人领受 了福音。就在不久前,全教会顶着巨大压力修建的大礼拜堂“金灯堂”也顺利落成。长久以来,本地基督徒不敢想像的教会复兴的画面,在上帝格外地怜悯和恩待 下,发生在临汾这块土地上。

父亲和母亲的服事果效日增,心理历程却非一帆风顺。让他们最为痛心的,恐怕就是他们的儿子。他们全职服事后,比从前兼顾单位和教会时更忙了,有时候忙起来 连续几天全家一起吃饭也不能保证。我也在上学,一家人生活的交集越来越少。随着我的长大,我跟父母亲可交谈的话题也慢慢减少。不过我并不为这些感到难过。 不但不难过,还有些窃喜。因为我已经养成了贪玩随兴、自由散漫的习性,我也早有了自己的喜好、自己的朋友,没有大人的管束让我玩的更加舒畅。到后来,我非 但不介意父母亲的忙碌,反而在心底盼望他们更加忙碌一些,好让我获得更多的自由。我甚至希望每天早晨醒来的时候他们已经离去,等我玩够的时候他们再回来。 “没有异象,民就放肆”,没有大人的引导,孩子多半会走上歧途。初二时我痴迷于电脑游戏,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开始还去学校装装样子,后来连续近一个月翘 课。直到老师找到了父亲和母亲,他们才猛然发现自己的儿子已经一塌糊涂。而且我一心抗拒学校,拒绝读书。休学在家后,我依然常趁他们不在家时溜出去玩耍, 彻夜不归。那段时间临汾教会遭遇了一次严重逼迫,父亲被迫出走。在离开临汾的路上他心情极其难过,教会的难处和儿子的困境叠在了一起。他忍不住流泪,在自 己心中祷告说:他一生教导了许多主的儿女,求主教导他这一个儿子。或许在父亲母亲看来,主没有那么快应允这样的祷告。我后来虽然回去读书,之后的六七年学 校生涯也一直马马虎虎,并没让他们获得什么安慰。其实不少时候,我对他们怀有恨意。恨他们是传道人,还想逼我也做传道人。这个职业没让我感到自己的家中有 温暖和幸福,反倒有不少血气和纷争。圣经的许诺和我的感受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使我愈发反感冠冕堂皇的言论,也让我一度认定父亲和母亲的信仰出现了问 题。 由于从小受到家庭信仰的教育,我很早便接受了基督。但父亲和母亲热切地心志,注定了他们不会接受自己的儿子成为一个简单的信徒。他们想要的,是让我彻底的 融入这个利未家庭。当他们把自己完全献在祭坛上的时候,儿子似乎也成了附加的祭物。父亲和母亲略微缺乏的,是对孩子的循循善诱。以上帝的道教导他,以上帝 的爱爱他,使他知道自己生命的方向和价值。但是他们没有。在同样的年龄阶段,他们比我更早懂事,也理所当然地接受了大人的生活。父亲和母亲下意识地认为我 也应该理所当然地理解他们,复杂的引导程序自然就免除了。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令我十分不满,虽然年幼的我不懂得表达,却会以逃避和玩乐间接地回击他们。然 而我已经重生,对传道人的荣耀也有隐约的感受。在父亲和母亲一贯的主张和教育下,我不自觉地按照他们的想法前行。当我年龄渐长,在惯性中将传道人当作自己 的职业时,内心中的尴尬开始清晰地显露。我不但没有十足的动力,反而有很多的情绪。试图成为传道人的我,心中却存着强烈的反感和抵触。尤其是当我回忆起种 种不良感受的时候,我无法坦然面对上帝。因为我的恼怒中有他的一份。如果不是他,父亲和母亲不会这样残缺,我的家庭不会这样怪癖,我自己也不会这样扭曲。

最后,上帝用了很长时间、很多方式来开启我的心,提升我的思想,使我能明白从前所不明白的事。在罪恶的世界里,没有人能脱离痛苦。上帝想要的是承担,承担 人的痛苦。上帝的仆人奉差遣就是去承担别人的痛苦。替别人承担,意味着要摆上自己,甚至自己的家庭。所以主说:“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爱儿 女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不背着他的十字架跟从我的,也不配作我的门徒”。父亲和母亲并非不愿专心爱我,而是他们有更需要爱的对象——上帝的教会。 他们或许在自己的儿子和教会之间做的不够周全,因为那是难免的。他们或许有耐不住性子对儿子发脾气的时候,因为他们也是蒙恩的罪人。他们或许没有完全的被 福音的力量释放,以致能自如地向自己的孩子表达爱意,但考虑到他们从心灵倍受摧残的五六十年代成长起来,又在中国这样艰险的环境中挣扎求存,他们的爱心本 身就受到了压迫。最重要的是,他们即便是为上帝小小地牺牲了一下他们的儿子,上帝也早就用他儿子耶稣替他们偿还了百倍(上帝才是真正牺牲自己儿子的那 位)。在上帝藉着他们所要成就的无与伦比的美事前,别说我没有损失什么,即便损失了,也是欢欢喜喜的损失。上帝让我看见,父亲和母亲是多么不容易的一代传 道人。在我计较点滴得失时,他们从没有向他们的长辈要求关爱和公平,尽管他们是从更加艰苦的岁月中走来。他们尽力尊重前人、敬仰长辈。虽然父亲和母亲也有 他们的缺点,但他们这一代的中国传道人,已经为教会和他们的后代付上了代价。不论做的好坏,他们尽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在上帝面前,他们站立的住,并且快 乐的盼望神国的临到。他们的为人,也只有他们的主有资格做出评价,连我这儿子也不便。

当我回头看临汾教会的时候,我看着“他”十几年来一路长大。“他”好像是我的弟弟,和我一道在父亲和母亲的呵护下成长。这些年来“他”确实比我得到更多父 亲母亲的关怀,因为“他”我受到了冷落缺乏了照顾,以致有时我比他显得更落魄。我才发现其实自己是在嫉妒,如同大儿子嫉妒浪子一样。我虽然稍稍被父母忽 略,上帝却亲自做了我的父亲。因为上帝怜悯和记念他的仆人,要替他们做一些他们无暇去做的事,且做得比他们亲自去做还好。如今我比从前更加尊重父亲和母 亲,并且深深以他们为荣。凡爱主的,主的荣耀就在他们身上。“至于我和我的家,我们必定事奉耶和华”。

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11月17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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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认识的王晓光和杨荣丽

我所认识的王晓光和杨荣丽
真珍(中国大陆家庭教会传道人)

听到晓光、荣丽被刑拘的消息,我的心情非常沉重,也很想为他们打抱不平:为什么给群众、家庭、社会带来益处,带来和睦的人没有受到表彰,反而受到打压和伤害呢?

我认识晓光、荣丽已有30年了,杨荣丽82年毕业于临汾师范学院中文系,由于品学兼优被母校留用,担任过刊物编辑、记者等职务。晓光是一个工厂的工人,由 于非常爱主与荣丽结婚,后来也调到临汾师范学院,夫妻俩谦卑好学、生活勤奋简朴。98年自退职,夫妻开始专心负责临汾总片区家庭教会事工。20多年来以 来,教会从弱到强、从小到大走过了极其艰难的历程。教会不但在信仰上把握纯正,而且在关爱社会、爱心助人、扶贫帮教等多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由于深得人 心,所以临汾教会在20多年的时间里得到了百倍、甚至千倍的增长,从最初的几十人增长到现在的五万多人,除了农民,也有工人、单位干部学校教师、大学生 等。许多面临破裂的家庭,来到教会破镜重圆,夫妻恩爱。许多孩子不听话,整天沉迷网吧,游戏厅,父母、老师没有办法,学校无可奈何,但在教会组织的夏令营 里,他们的身心灵都得到了医治,有的甚至变得非常优秀。

教会的人数越来越多,但政府又不准教会合法批地建堂。所以利用信徒私营工厂车间聚会,过个圣诞节也是逼于无奈,情理之中。网上图片显示,临汾浮山县9月 13日清晨警察带近400人粗暴地将家庭教会还未竣工的“福音鞋厂”厂房捣毁,夷为平地,并打伤几十位无辜信仰群众的野蛮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谴责。作为临 汾教会带领者荣丽、杨旋、李双平、杨红珍等数位同工不可能对属下教会发生的如此惨案袖手旁观。据说,他们在去声援说理的路上被无理关押。当地有关部门还要 借此打压整个临汾家庭教会,先后从家中带走了王晓光等人,还查封了所有的聚会场所。

在此,我们呼吁政府和社会针对基督教会信仰人数为什么越来越多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教会壮大给社会、社区、群众带来的是益还是弊,从而纠正个别人看基 督徒多了、过圣诞的多了,就简单的看成“西方文化渗透”并且产生来了过敏病症,要找出有更多人不断涌入基督教会的真正原因所在,不要以为原因是在晓光,杨 荣丽杨旋几个带领人者身上,更不要认为只要把他们抓起来,按个罪名关上几年临汾家庭教会就会彻底垮掉了。事实会正好相反,历史证明教会越受逼迫,带来的复 兴就越大。大浪淘沙真金不怕火炼,相信晓光及荣丽及同工同道经过这次泪与火的考验一定会变得更加坚强。
09年11 月6日

临汾教友被重判 打压宗教自由例证

2009-11-26
山西法院周三就临汾家庭教会发生暴力事件进行了长达十几小时的聆讯,当场将五名该教会人士判处三至七年徒刑。辩护律师形容此案审理方式极不寻常,当局并出动千警力在法庭外戒严,他认为这是打压宗教自由的一种体现。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报导。

本台曾报导山西临汾基督教家庭教会发生血腥暴力事件,今年9月13日凌晨3点多,临汾市当局出动400余警察及身份不明的暴徒,殴打正在聚会场所集体宿舍 里的基督徒,数十名信徒致伤,有的当场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急救。之后多名教会人员被捕,此案于星期三开庭。据美国对华援助协会星期三消息,传道人杨荣 丽、王晓光、崔家星、张花梅、杨旋等被临汾法院分别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

到法庭旁听的张花梅的儿子周鹏认为,当局对母亲的判刑完全出于宗教打压。周鹏妻子星期四告诉本台记者,“判得没有道理,不应当判这么长时间,没有犯罪行为,政府不能判四年。这是政府部门引起来的,我们不应当受到这样的惩罚。”

据了解,临汾法院星期三开庭共进行了十几个小时,从上午八点多一直到晚上十点,并且只让每个被告人家中一名成员出席旁听,最后法院以“非法占用土地”、“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罪名,分别判处杨荣丽七年,王晓光三年,杨旋三年半,崔家星四年半,张花梅四年有期徒刑。此案辩护律师张凯接受本台采访时表示,“我 觉得这个判决的问题很大,首先在程序上有很多有违法情况,检察院的证据事先都没有给我们,只是在法庭上选择性宣读,我们要求看证据,比如说我的当事人要求 看证据,但是始终没有给我们看。 所有的证据始终没有看到。只是最早给我们复印了一个非常简单的几页证据。但是大量的证据我们都没有看到。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都是非常严重的错误。”

记者,“那怎么会审这么长的时间,然后只有一天而已呢?”

张凯,“一方面审判的成本很高,因为在我们进法院的整个一条街全部戒严,然后重兵把守。包括法庭的门口都是拿枪来看守,法庭的楼道里有两杆枪看着。我们中 午也不能出来,在里面只给我们买了一个饼,一桶水,不允许出来。法庭的审判成本是非常高的。外面的警察大概有上千人,大概每隔两米就站着一个防暴警察,一 条街全是这样。”

张凯律师认为,此案可说是当局迫害宗教自由的例证,因为很明显是当局出动大批警力殴打教徒,却反过来以教徒们“非法占用土地”、“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罪名判处他们如此重的刑期。张凯律师并说,几天后家属们会收到判决书,届时他们会决定是否上诉,而律师们皆建议上诉。

今年十月底,张凯、代金波、以及江天勇等基督徒维权律师专程到美国,他们对美国国会议员说明中国法治与宗教信仰的现状。代金波在会上曾提到,希望奥巴马总 统在访华之际,表达对山西临汾教案及对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和人权的关注。对华援助协会负责人傅希秋牧师表示,山西临汾家庭教案的判决说明了中国政府打压宗教 自由一贯态度,“我们对这个判决的结果非常震惊,这是近年来对家庭教会领袖迫害非常严重的一次,很明显是以刑事化的罪名来行宗教迫害之实”。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导。

临汾教会五名信徒被罗织罪名判刑

2009-11-26
山西省临汾市家庭教会受当局连番打压,五名信徒被罗织罪名检控,周三被法院重判三到七年。辩护律师指审讯过程不公,法官多次打断律师的讲话。家人指责当局强加罪名,借故打压异见教徒。

临汾家庭教会教友崔家兴、杨旋及王晓光被控“非法占用农地”,张花梅被控“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而教会传道人杨荣丽就同时被控两罪。临汾法院周三开庭审 理,法院只容许每个被告人一名家人旁听。审讯历时近14小时,至深夜法院裁定各人罪成,分别判处杨荣丽七年,崔家兴四年半,张花梅四年,杨旋三年半,王晓 光三年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之一,北京维权律师张凯对本台粤语组表示,审讯过程极之不公,法官除多次打断律师及被告的讲话外,还不容许律师反驳控方提出的证据,严重违规。此 外,检察院向法院出示了千多页的案卷材料,但律师只取到五十多页。他说:很多证举我们都无看过,在庭上大量证据法官都要求省略,只选择性地读了几份,我们 都不知道他手里的证据,又不许律师质证,这是严重违规。

张凯说,涉及这么多被告的案件,法官在审讯结束后不到一小时就作出裁决,他认为过于草率,反映当局想尽快了结事件。他说:开了一整天的庭,40分钟后就宣判,我觉得他们想尽速把这件事件解决掉,我甚至怀疑判决书是事先写好的。

张凯又说,辩护律师们都认为法院的裁决过重,但更重要的他们认为当事人根本就是无罪的。

被告之一张花梅的儿子周先生表示,开庭当日,当局如临大敌,出动大批人员在法院戒备,禁止教会的信徒前往法院。他说:不让教徒到法院,连证人也不让去。我的舅舅及亚姨到了法院后,亦被公安强押离。

本身亦是教友的周先生说,家人及教会的信徒对法院的裁决,都感到很气愤,认为是当局强加罪名,借机打压教徒。他们会提出上诉。他说:其他教徒闻判后都哭了,就是觉得他们被冤枉,这是临汾当局对教会的迫害。

总部在美国的对华援助协会发表声明,强烈谴责山西当局倒行逆施的宗教迫害恶行,同时呼吁外界关注中国家庭教会的处境。

临汾市当局于9月13日凌晨时份,出动数百警力,以取缔非法建筑为由,对临汾家庭教会正在修建中的聚会处大肆破坏,并殴打在场的信徒,造成几十人受伤。十 日后,临汾教会以杨荣丽为首共9名信徒,在上访山西太原省政府的途中,被公安人员拦截,被非法关押。其后当局进一步抓捕该教会的信众,先后有10多人曾被 拘留,最终5人被逮捕及控告。

临汾教案与宗教自由研讨会纪要

2009年11月21日,基督徒法律人团契举办了“临汾教案与宗教自由研讨会”。学者、法律人范亚峰、夏可君、陈永苗、李方平、张凯、江天勇、代金波、吴 成莲等十多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首先是由代金波弟兄针对临汾教案以及最近的一些背景做了一些介绍,并对临汾教案所涉嫌的罪名进 行了初步的法律分析,提出了初步的辩护意见。之后,基督徒律师团的各位律师及嘉宾就其发言做一些评议和探讨。会议第二个部分,宪政学者范亚峰就当前的全局 形势做了一个初步的分析。夏可君教授从时间与空间的角度分析了当前家庭教会的维权运动与信仰自由之间的关系。

关于此次会议的背景,代金波主要从临汾教案发生的起因、经过以及事态发展的局势等方面做了详细的介绍。09年9月13日凌晨,临汾浮山县近四百名警察和政 府工作人员冲入家庭教会聚会的“福音鞋厂”,殴打信徒,毁坏财物,出动推土机强行拆毁了几十间建筑物的血案发生之后。当天下午,数千名基督徒在县政府门口 公开祷告,呼吁当局政府悔改的视频很快被传到了网络上。9月17日上午,临汾教会的陕永昌小弟兄因为将临汾教案的信息发布到网上而被当局逮捕。19日下 午,临汾市公安局局长与临汾家庭教会的负责人杨荣丽及两位同工协商,并达成了协议,当局同意赔偿140万并允许教会重建家园。但是,由于当局拒不释放陕永 昌小弟兄,并且威胁教会的弟兄姊妹如果还坚持参加家庭教会的聚会就取消其低保,还威胁山西师范大学的学生信徒,不准他们再参加临汾的家庭教会聚会。为此, 杨荣丽等人拒绝接受这一百四十万,并希望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9月23日位于临汾市的金灯堂大教堂被武警包围。9月25日,杨荣丽与其他六位同工在去太原 上访的路途中被警方劫持。于此同时,教会主要同工被24小时监控或软禁。事态发展不断恶化。10月8日,王晓光牧师家被查抄。10月11日,有包括杨荣丽 在内的九名教会同工被刑事拘留,但只有四人的家属被告知了其被刑事拘留的事实。而杨荣丽等其他五位同工虽被关押但当局并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后来的起诉 书上是说,杨荣丽、王晓光、杨璇、崔家兴、张华梅等五人均是在10月21日由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逮捕的。10月29日,维权律师在美国国会就中 国的宗教自由作证,也特别提到了山西的临汾教案。然而,11月2日,检察院迅速将该案移送到法院。为此,当时还在美国的基督徒维权律师缩短了在美国的行程 立即赶回国了。同时,在国内的王红杰律师和杨朋律师代理了该案,并赴山西与当事人会见。当时王红杰律师因为各样的阻挠并没有见到其当事人杨荣丽。而杨朋则 会见到了他的当事人王晓光牧师。这个是临汾教案的时间线索,各位律师也都接到了通知,该案将在11月24日开庭。

代金波介绍说该案的五位当事人所涉嫌的两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针对的临汾的大教堂金灯堂教堂的占地问题 来进行起诉的,并非是针对被拆毁的浮山教会的“福音鞋厂”。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针对9月14日在浮山进行的千人祷告大会的事情起诉的。五位当事人中, 杨荣丽涉嫌的罪名既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张花梅是作为浮山教会的负责人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其他三人包括王晓光、杨璇、崔家 兴都是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崔家兴后来还被追加了一个逃税罪。

接着,代金波分别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罪名做了法律分析,并初步提出了辩护意见。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他提到说:根据1997年修订 的《刑法》第342条、第346条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 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所占农用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刑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是属于空白罪状。因此,非法占用农 用地罪首先以触犯土地法规为前提,行为的具体特征在土地法规中已有规定。

紧接着他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并强调说是否构成该罪,最核心的论证主要在本罪的客观方面上。具体来分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法》、《草原 法》、《森林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权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其通常表现为未经批准 占用、少批多占和骗取批准而占用的。非法占用行为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如修订后的《土地管理 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设、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 芜耕地等等。虽然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的行为通常会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土 地的法定用途。如农民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许可下,将其承包的责任田(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二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 用土地的法定用途。

但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农用地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只有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才适用刑法上第 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名。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其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 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十亩以上。”显然,根据该项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属于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其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 上。

针对起诉书中关于几位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起诉,首先从犯罪的主体来讲,究竟是谁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这是需要详细考究的。比如,王晓光牧师在临汾教会只 是负责圣经教导方面,并不参与教会的行政事务。建立教堂的决定也不是他做出来的,他对此并不负责任如何能够成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体。而杨璇只是负责教堂 的施工,他只对其施工行为存在过错负责,也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崔家兴只是以他自己的名义与当地八户农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种植 花卉。之后,以他公司的名义为其建教堂购买混凝土并提供了供水设备并不能证明他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体。

其次,关于临汾金灯堂教堂所占用的农用地的性质非常重要。因为这所占土地是属于基本农田还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关乎定罪量刑。首先,当初以崔家兴的名义与 当地的支部书记褚玉柱协商后与褚玉柱等八户村民签订租赁耕地14.88亩的协议用于种植花卉的。作为当地的支部书记他不可能不知道基本农田是不能用来该种 植花卉的。另外,据说当时他们签订协议后,还有一个附属的文件是证明那片土地已经转化为工业用地了。而且,事实上教堂附近已经建立起了一个垃圾处理站和其 他建筑。所以,那块土地根本就不是基本农田。而且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也就是说,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有保护标志。可是,当地并没有这个保护标志。不仅如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28号文件)中也 强调说:“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也就是说如果律师能够拿到那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可 以证明这地是否是基本农田。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起诉书是说,“经测定‘金灯堂’教堂非法占用农用土地12.42亩,其中非法建筑及附属设施占地计6.01亩。”事实上,据施 工设计单位透露,金灯堂的主堂是40m×40 m,大约是2.4亩,加上附属设施总共是三点多亩,另外还有一个当时用于种植花卉的大棚只是在土地上用砖铺了一层。因此,关于占用非法农用地的面积如何取 证非常重要。可是,现在政府部门派武警驻守着教堂,根本就不让律师去调查取证,所以这个问题很麻烦。律师们在辩护的时候一定要质疑控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因 为按照刑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要在10亩以上才可能构成犯罪。这一点非常关键。

仅仅是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的数量达到了法定要求也并不必然构成该罪。构成该罪的另外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达到法定的危害后果。依据《破坏土地的解释》)第三条第 二项规定: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 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显然,“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主要是指将耕地、林 地改作他用,使耕地农业种植条件、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如造成耕地、林地种植层被破坏、种植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以及 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无法继续耕种等情况。只有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达到了法定标准,且非法占用农用地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才符合刑法上所规 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因此,我们律师可以从除教堂以外的其他占地并没有对农用地的种植条件构成严重破坏和污染来进行辩护。也要对控 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特别的关注和质疑。

总之,该案的涉罪当事人要么并不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要么即使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也没有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我们的辩护思路是无罪辩护。

针对本案中杨荣丽、张花梅两位姊妹涉嫌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指控。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的规定,所谓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首要分子聚众堵塞交通或者 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情节,并达到情节 严重的程度,也就是说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要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即要有纠集3人以上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二是要有暴力或非暴力的抗阻行为,即要有采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而当时信徒在公路上公开祷告的时候,并没有穿制服的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当事人并没有任何抗拒和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
三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首先回到9月13日的现场从事发的原因来分析,当天凌晨浮山教会的许多信徒被殴打,当局强行拆毁了几十间房屋,很多信徒受伤。但是,上午这些信徒被送往医 院的时候,当局政府却不让医院对伤员进行救治。在信徒的宗教自由、宗教财产权受到严重侵犯,而且很多信徒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的背景下,数千信徒在路上公 开祷告的行为是一种为了救助信徒生命健康的紧急避险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当时的情形是被打伤的人员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堵路是为了让伤员及时得到救治,所要保 护的权利与所危险的公共秩序相比,显然保护生命权要优于一般的公共秩序;当时事态紧急,信徒被打一夜后一直得不到及时救治,只能被放到路边;所采用的手段 是和平的,也是适当的。

另外,面对政府部门的野蛮殴打信徒、非法暴力拆毁房屋的恶劣行径,当地的信徒在为了紧急避险抗议政府部门不让医院救护被警察殴打的信徒,同时也祷告让政府 就其极恶劣的非法行径,及其严重的侵犯公民信仰自由、财产权以及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表示悔改是正当合理的表现。因为宪法赋予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等抗争性 的权利。当公民面对的整个政府失去公平正义的时候,可以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在当时被非法暴力侵犯袭击的时刻,不可能期待信徒再在一般的秩序和方式表达自 己的意见,所以从宪法权利被侵害而言,信徒的行为没有违法。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并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两位涉嫌该罪的当事人无罪。

参与多起教案维权运作与辩护的范亚峰博士比较了05年的蔡卓华案与本案的相似之处。两起案件都体现了宗教问题非宗教化、以及法律工具化、选择性执法的三个 特点。这三个概念恰恰揭露了这两个案件的本质。律师的辩护词中应当将其侵犯宗教自由的实质点到。律师的论证不仅仅要有刑法的内部论证这一条线索,还要有宪 法、行政法层面的外部论证。此案之所以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因为在这之前有一个对于宗教自由的侵犯,对于财产权与人身生命健康权的侵犯。而非法占用农 用地罪是跟建教堂有关。家庭教会的教堂的法律地位不能够合法取得,这个才是问题的关键。首先,由于政府不承认家庭教会的法律地位,从而家庭教会无法取得建 堂、印刷、出版等合法手续,这就把家庭教会置于普遍性违法的状态,而政府可以用法律工具化的策略进行选择性执法,蔡卓华案与临汾教案都属于此种选择性执 法。上访和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浮山数千名信徒的公开祷告是符合法治原则的。我们不要上法律工具化的当,真的以为临汾弟兄姊妹违法了,教会建堂 手续根本申请不下来。家庭教会的发展涉及法与法律的两层框架,建堂违反现有不合理、违反宪法的法律规范,但合乎宪法和法治原则,合乎圣经。以法律为工具迫 害宗教自由是临汾教案的实质,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及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来侵犯公民的宗教自由。

教案的发生有三种:审判、管教和见证。基要派的家庭教会只有一种思维,只要教会受到逼迫一定是管教,教会内部一定有破口,实在荒谬。据我所知,临汾教会就是见证。

张凯律师就该案的事实部分与法律部分做了一个简单的分类,并就法律部分的程序部分与实体部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说明。他说,他手中的案卷材料中国土局出 的一个“‘金灯堂’占地建设情况的说明”,这个说明在证据目录中被当作了鉴定结论。而鉴定结论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比如说鉴定人是谁,而这份说明是国土 局以单位的名义出的一个说明,并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从实体法部分来说,张花梅是涉嫌扰乱交通秩序罪,但是扰乱交通秩序罪是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而他查遍了案 卷并没有证据证明张花梅是首要分子。他也从法律的价值判断强调说当信徒的权利被侵犯而不能得到正常的救济的时候,他们的这种行为是符合人类普遍的良知和人 们的容忍范围的。

杨律师谈到了检察院在移交证据的时候并没有移交冯俊英等证人证明王晓光牧师召集他们开会讨论决定改变原租赁地用途,兴建“金灯堂”的证据情况。王晓光说他 只参加了一次会议,而且那次会议不是他召集的。杨荣丽说王晓光只负责教导,对于是否建教堂没有决策权。后面的整个筹款、施工、建堂他都没有参加。另一个方 面,他提到了张凯说的国土局出的 “情况说明”也提到了所在耕地为基本农田以及所占土地的面积。因此,这个“情况说明”是很关键的东西,虽然可能在平时的一些案件中,检察院也会出这种情况 说明,法院也认这个东西。但是我们要推翻这个情况说明的证明效力。因为它根本就不符合证据规则。

陈永苗律师补充说,因为基本农田都是有土地规划的,而且这个东西都是事先都已经公布的,我们能否到上级部门查到那块地的土地规划证明用其他方法证明这块地不是基本农田,那国土局就是在做伪证,他的整个的结论也就废了。

成准强说他的当事人杨璇在起诉书上只有一句话就是组织施工,整个证据材料就只有一张纸。他也提到了当今土地管理制度限制了土地流转的需要,使得农民在土地问题上很不自由。而且在全国很多地方的土地管理都普遍存在着很严重的问题。

李方平律师强调说当事人并不构成犯罪,因为首先从所占用的土地面积来讲,还有很多东西是可以扣的。而且土地硬化面积该怎么样来测定,硬化是不是指耕地不可 修复了。这些技术问题我们要注意。但是,除此之外,从宏观方面来讲,我们的辩护还需要有一个高度。宪法是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但是土地规划中关于宗 教用地都是需要特批的,要经过包括宗教部门在内的多个程序的审批。但是,现在的教堂很有限,并不能满足信徒的信仰生活的需要。而家庭教会因为在目前的法律 体制下并没有宗教团体的主体资格,更不可能获得审批。但是家庭教会从事信仰活动的现实需求又是实实在在的,因此宗教用地是关乎宪法上所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 的。不仅从实体法与案件事实的角度来看,本案当事人是不构成犯罪的。而且从程序上来讲,本案也有很多可以被颠覆的东西。但是一些主要证据都没有给律师,随 便弄个证明当鉴定结论等等。本案在程序上有很多问题。

范亚峰博士认为方平律师提到的宗教用地就是一个很好的概念。江天勇律师说宗教自由是第一自由。但是宗教自由在中国的保障,关于宗教用地的问题却是走的一个 特批的路子。这个特批不是一个法治的结果。这也就导致了第一自由的保障不是靠法律,而是靠人治特色的特批,这也就必然会导致今天这样的矛盾。通过这个案子 我们要向全世界揭示中国对于宗教问题的管制不是一种法治的手段,当今这种对于家庭教会的管制模式已经达到了一个瓶颈,到了一个不得不突破的地步。

在会议的第二个部分,范亚峰博士和夏可君教授对于全局的形势做了一个分析。范亚峰博士总结了08年奥运会之后,党国对于民间社会的三波打压。第一波是打压 零八宪章运动,以刘晓波被抓为标志。第二波是维权律师下岗和公盟事件。高潮是许志永的被抓与释放。第三波就是对于家庭教会的打压。这一波的第一阶段是临汾 教案,第二阶段是守望户外聚会,本人下岗,上海万邦教会被取缔。目前这一阶段正在发展中。杜光教授从两个角度来解读这一波对于家庭教会的打压,一个角度是 侵犯民权,另一个角度是说改革与反改革之争。而范博士的解读是组织化与反组织化之争。零八宪章出来之后,刘军宁先生就看到说这是一个党纲的雏形,是非常危 险的。公盟在08年奥运之后,借着毒奶事件,组成了一个一百一十多名律师的律师团。到09年的邓玉娇案也是以公盟的名义派出的两名律师,而邓玉娇案件的影 响力非常强大,这让党国强烈的感受到了公盟的威胁。所以,在邓玉娇案件之后,尤其是新疆七五事件之后,标志着党国在西藏和新疆的两个精神控制体系全面衰 败。五百年一遇的日全食对其心理影响也很大。党国是表面上的无神论,骨子里十分迷信、崇拜偶像,其后基于巨大的不安全感而发动大规模的围剿。这就有公盟事 件的发生。在8月23日公盟事件结束之后20天,9月13日山西临汾教案就发生了。所以,回过头来看,从零八宪章到公盟事件以及对维权律师的打压,到对家 庭教会的打压,改革与反改革、维权与侵权、组织化与发组织化这三个解读都是正确的。

这一波对家庭教会的打压从时间上来分,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9月13日到11月初,这个阶段可以说是党国完胜。只是到了这个阶段的后期,维权律 师在美国的国会的作证起了巨大的作用。而此后十多天的局势迅速发生了变化。当局对于城市教会的打压是误判形势,选择时机不当,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以为 他们搞定了奥巴马。这十多天里,包括城市教会的守望、万邦和圣山团队的应对都是基本恰当的。奥巴马走后,情况更加恶化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接下来,他谈到了理解家庭教会处境的五个矛盾,其中最重要的矛盾是属灵与属世的区别。对家庭教会的打压最主要的后果是共产主义精神控制体系的总崩溃。新疆 七五事件之后,党国在新疆的和西藏的精神控制体系已经崩溃了。共产主义在中国能够顺利统治六十年重要的是它的灵界背景。这个灵界背景透过国度性的属灵争战 也体现在党国与神国关乎土地、人民、上帝主权与党国主权的争战中。他和天明牧师都认为当今的形势是一场属灵争战,都认为是中国家庭教会的出埃及。但是,他 们对于出埃及的阶段认识不一样。天明牧师认为守望教会现在处在旷野阶段。而他则认为家庭教会现在还没有过红海,正在经历过红海的神迹。

从属世的维度,他提出了官民矛盾,国际与国内矛盾,双核心之争,中央与地方这四个矛盾。他说打压零八宪章停止于权力体系的内部矛盾。现在这个矛盾已经非常深刻、趋于激化。而许志永被释放主要是得力于国际与国内政治的压力。而家庭教会的实力比前两波的都更强大。
从民间力量的七个板块来分析的话,第一块互联网媒体,这一块动员很充分。第二块法律人也不错。第三块家庭教会,内部的动员尚可。第四块是草根维权,主要是 上访和街头化。第五块是民间外交,这一块家庭教会是很强大的。我们可以看到中道维权路线初步获得了一些成绩。我们可以看到党国很难搞定家庭教会这一场关键 性的战役。弟兄相爱撼山河,盼望众家庭教会,包括万邦、守望、临汾和秋雨之福教会形成一个整合城市教会与乡村教会的契机,这恰好符合围棋中的四角一中心的 格局。

夏可君教授从时间和空间的角度来分析了当前的形势。从空间的角度他谈到了三个空间,一个是被党国意识形态完全控制的空间;第二个是公共空间,这个空间还是 不充分的,是一个模糊的地带;第三个空间是宗教空间,是信仰空间。从这三个空间来看刚才亚峰说的三个事件,第一个对零八宪章的打压是涉及到第一个空间,因 为我只允许一个执政党,不能有两个党一起玩。第二个是公盟事件,公共空间我也要让你萎缩。第三个是临汾教案是教会的信仰问题。

他说,如果把教会的演变与圣经的神学联系在一起讨论的话,有两个讨论。一个是严格的政治神学的讨论。第二个是把这个政治神学放在公共空间里的讨论,就是关 于中国社会可能性的讨论。家庭教会从一个家庭的私密空间到人数扩大后进入公共空间,然而人数进一步扩大必然要形成自己的空间。空间必然生长。中国家庭教会 的问题还是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领域问题,要获得公共空间还是很难的。在实践领域,中国的公共空间就是法庭,如何把法庭这样一个公共空间转化为信仰空间,这 个是很难的。家庭教会突破国家的封锁而存在这是第一步,守望教会随着人数的增长要租办公楼甚至买房是向公共空间迈进的第二步。因为只有在这个公共空间才可 以容纳这么多人。但是真正关键的是第三步从公共空间进入到信仰空间。只有真正建立起信仰的空间,才能既不受国家法律对其进行控制,也不会遭遇在公共空间随 时被打压的状况。从神学的角度来看,上帝拣选亚伯拉罕这个独特的家族,这是一个家庭教会的问题。第二步是由家族发展成为以色列这个民族,拣选犹太民族,将 他从埃及地救拔出来。中国的无论是城市教会还是乡村教会目前是否能够承担起出埃及的使命?这是第二步。第三步才是国度。从家、族到国,第三步肯定会有一个 国度性的争战。从空间的角度理解,第一个空间,是教会在家庭的空间。第二个空间是在街道、街头化。更明确的解释家庭教会过红海的异象,水在他们的左右做了 墙垣,这个水就是街道化。第三个空间就是广场化。从法庭的空间到街头的公共空间并进而穿越公共空间进入旷野这样一个广场化时代,信仰空间才能够建立起来。

从时间上来说,家庭教会仅仅把星期天神圣化而不能把别的时间神圣化的话,中国教会没有在中国文化里承担根本的使命。外在区分是公共空间也就是社会与国家的 区分。内在的区分,就是在亚伯拉罕的家族里有亚伯拉罕与罗得的区分。在出埃及之后,亚伦的拜偶像与摩西之间的区分。购房只是在公共空间,而没有进入到信仰 空间的层面。只有信仰领域的神圣性被建立起来,信仰空间被建立,家庭教会才不会是仅仅局限在公共空间遭受打压的状态。只有广场化的空间明确了起来,也许我 们才能够看到最后的结局是什么。

陈永苗认为夏可君教授的思考海德格尔的味道很浓。时空问题进行哲学思考没有问题,但是把这个世俗的东西神圣化的嫌疑。他认为中国的家庭教会有一个很大的问 题就是对于阴间的权柄,对于专制他有一个内心的服从。耶稣在彼拉多面前的时候,即使他受到管制,但是他的内心从来不被捆绑。政治神秘主义与专制主义一体也 就在这个地方。

夏可君教授进而补充强调说,家庭教会脱离国家的辖制想要进入公共空间,为什么不能成功是因为信仰的空间没有建立起来。

范亚峰博士认为夏可君教授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守望原来是在家庭,后来是进入了大厦。失掉了大厦后进入到广场。两次的广场聚会之后又回到了剧场。这些地点本 身有非常重要的属灵意义的。建堂的提法本身就是对空间的争取。实际上,临汾跟守望是一回事,都是跟土地问题有关。包括对扰乱交通秩序罪的认定不也是对空间 的争取吗?所以,无论是非法占用土地的问题,还是扰乱交通秩序的问题,还是守望的租用场地和建堂的问题都是空间的问题。但是,现在很大的一个问题是出埃及 的政治神学和公共神学没有完善。家庭教会真正应该拥有的应该是一个和他建堂购买办公楼相平行的一个自由的信仰空间。在这个信仰空间里应该是有形的教产和无 形的自由空间两者是合一的。这里面有一个信仰的空间的拓展的问题。这个公共空间和信仰空间的双重建构是中国教会的神学难题。现在的党国一定要把教会按下 去。这是因为党国容不了神国。过红海实际上就是走出党国所辖制的公共空间,建构属于自己的信仰空间这才是本质。因此,从家庭到大厦并不是必须的,从家庭到 街头也不是必须的。但是,从家庭到真正属于教会之为教会的上帝国度的存在这才是本质。现在我们定睛于大厦、剧场、广场都是错误的,都是非属灵的维度。长久 而言,中国的教会是以家庭为暂居之所,这样的家庭教会必须要有真正独立于国家,也独立于家庭的教会之为教会的东西。教会是上帝所呼召出来的一群人,教会敬 拜的地方是上帝的圣山。圣山安居在哪里,这就涉及到中国文化非常奥秘的山与海的关系。也就是说圣山的建立必须要穿过共产主义的红色海洋。我们现在关于什么 是公共空间,什么是信仰空间的思考还不是搞清楚。但是他认为中国教会关于主流和边缘的划分并不十分恰当。

两个国度争战以及立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申命记是犹太人的古宪法。对于中国而言,家庭教会的很多东西都是可以做多重解读的。比如守望教会的行动其实已经 不是对话模式,去采取的是典型的维权模式,即互动。目前得以回到室内聚会这个暂时的均衡点是通过街头化而形成的互动,这个互动是各让一步。但是,最后家庭 教会的问题怎样来解决呢?这就涉及到维权律师的双重角色。他既是辩护者也是立宪者。之所以在律师的前面加上维权两个字,就是因为他也充当了立宪的角色。蔡 卓华案把法庭当做一种走出家庭的出路。而守望教会是把大厦和广场当做走出家庭的出路。这种对话论的两个极端可能很难构造出一个新的空间的。而基督徒维权律 师团则是把从家庭到法庭为主线,包括媒体互联网在内等综合的维权模式视为政教关系转型的另外一个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