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教案与宗教自由研讨会纪要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首发
2009年11月21日,基督徒法律人团契举办了“临汾教案与宗教自由研讨会”。学者、法律人范亚峰、夏可君、陈永苗、李方平、张凯、江天勇、代金波、吴 成莲等十多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首先是由代金波弟兄针对临汾教案以及最近的一些背景做了一些介绍,并对临汾教案所涉嫌的罪名进 行了初步的法律分析,提出了初步的辩护意见。之后,基督徒律师团的各位律师及嘉宾就其发言做一些评议和探讨。会议第二个部分,宪政学者范亚峰就当前的全局 形势做了一个初步的分析。夏可君教授从时间与空间的角度分析了当前家庭教会的维权运动与信仰自由之间的关系。
关于此次会议的背景,代金波主要从临汾教案发生的起因、经过以及事态发展的局势等方面做了详细的介绍。09年9月13日凌晨,临汾浮山县近四百名警察和政 府工作人员冲入家庭教会聚会的“福音鞋厂”,殴打信徒,毁坏财物,出动推土机强行拆毁了几十间建筑物的血案发生之后。当天下午,数千名基督徒在县政府门口 公开祷告,呼吁当局政府悔改的视频很快被传到了网络上。9月17日上午,临汾教会的陕永昌小弟兄因为将临汾教案的信息发布到网上而被当局逮捕。19日下 午,临汾市公安局局长与临汾家庭教会的负责人杨荣丽及两位同工协商,并达成了协议,当局同意赔偿140万并允许教会重建家园。但是,由于当局拒不释放陕永 昌小弟兄,并且威胁教会的弟兄姊妹如果还坚持参加家庭教会的聚会就取消其低保,还威胁山西师范大学的学生信徒,不准他们再参加临汾的家庭教会聚会。为此, 杨荣丽等人拒绝接受这一百四十万,并希望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9月23日位于临汾市的金灯堂大教堂被武警包围。9月25日,杨荣丽与其他六位同工在去太原 上访的路途中被警方劫持。于此同时,教会主要同工被24小时监控或软禁。事态发展不断恶化。10月8日,王晓光牧师家被查抄。10月11日,有包括杨荣丽 在内的九名教会同工被刑事拘留,但只有四人的家属被告知了其被刑事拘留的事实。而杨荣丽等其他五位同工虽被关押但当局并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后来的起诉 书上是说,杨荣丽、王晓光、杨璇、崔家兴、张华梅等五人均是在10月21日由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逮捕的。10月29日,维权律师在美国国会就中 国的宗教自由作证,也特别提到了山西的临汾教案。然而,11月2日,检察院迅速将该案移送到法院。为此,当时还在美国的基督徒维权律师缩短了在美国的行程 立即赶回国了。同时,在国内的王红杰律师和杨朋律师代理了该案,并赴山西与当事人会见。当时王红杰律师因为各样的阻挠并没有见到其当事人杨荣丽。而杨朋则 会见到了他的当事人王晓光牧师。这个是临汾教案的时间线索,各位律师也都接到了通知,该案将在11月24日开庭。
代金波介绍说该案的五位当事人所涉嫌的两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针对的临汾的大教堂金灯堂教堂的占地问题 来进行起诉的,并非是针对被拆毁的浮山教会的“福音鞋厂”。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针对9月14日在浮山进行的千人祷告大会的事情起诉的。五位当事人中, 杨荣丽涉嫌的罪名既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张花梅是作为浮山教会的负责人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其他三人包括王晓光、杨璇、崔家 兴都是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崔家兴后来还被追加了一个逃税罪。
接着,代金波分别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罪名做了法律分析,并初步提出了辩护意见。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他提到说:根据1997年修订 的《刑法》第342条、第346条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 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所占农用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刑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是属于空白罪状。因此,非法占用农 用地罪首先以触犯土地法规为前提,行为的具体特征在土地法规中已有规定。
紧接着他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并强调说是否构成该罪,最核心的论证主要在本罪的客观方面上。具体来分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法》、《草原 法》、《森林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权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其通常表现为未经批准 占用、少批多占和骗取批准而占用的。非法占用行为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如修订后的《土地管理 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设、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 芜耕地等等。虽然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的行为通常会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土 地的法定用途。如农民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许可下,将其承包的责任田(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二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 用土地的法定用途。
但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农用地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只有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才适用刑法上第 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名。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其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 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十亩以上。”显然,根据该项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属于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其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 上。
针对起诉书中关于几位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起诉,首先从犯罪的主体来讲,究竟是谁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这是需要详细考究的。比如,王晓光牧师在临汾教会只 是负责圣经教导方面,并不参与教会的行政事务。建立教堂的决定也不是他做出来的,他对此并不负责任如何能够成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体。而杨璇只是负责教堂 的施工,他只对其施工行为存在过错负责,也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崔家兴只是以他自己的名义与当地八户农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种植 花卉。之后,以他公司的名义为其建教堂购买混凝土并提供了供水设备并不能证明他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体。
其次,关于临汾金灯堂教堂所占用的农用地的性质非常重要。因为这所占土地是属于基本农田还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关乎定罪量刑。首先,当初以崔家兴的名义与 当地的支部书记褚玉柱协商后与褚玉柱等八户村民签订租赁耕地14.88亩的协议用于种植花卉的。作为当地的支部书记他不可能不知道基本农田是不能用来该种 植花卉的。另外,据说当时他们签订协议后,还有一个附属的文件是证明那片土地已经转化为工业用地了。而且,事实上教堂附近已经建立起了一个垃圾处理站和其 他建筑。所以,那块土地根本就不是基本农田。而且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也就是说,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有保护标志。可是,当地并没有这个保护标志。不仅如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28号文件)中也 强调说:“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也就是说如果律师能够拿到那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可 以证明这地是否是基本农田。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起诉书是说,“经测定‘金灯堂’教堂非法占用农用土地12.42亩,其中非法建筑及附属设施占地计6.01亩。”事实上,据施 工设计单位透露,金灯堂的主堂是40m×40 m,大约是2.4亩,加上附属设施总共是三点多亩,另外还有一个当时用于种植花卉的大棚只是在土地上用砖铺了一层。因此,关于占用非法农用地的面积如何取 证非常重要。可是,现在政府部门派武警驻守着教堂,根本就不让律师去调查取证,所以这个问题很麻烦。律师们在辩护的时候一定要质疑控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因 为按照刑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要在10亩以上才可能构成犯罪。这一点非常关键。
仅仅是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的数量达到了法定要求也并不必然构成该罪。构成该罪的另外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达到法定的危害后果。依据《破坏土地的解释》)第三条第 二项规定: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 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显然,“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主要是指将耕地、林 地改作他用,使耕地农业种植条件、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如造成耕地、林地种植层被破坏、种植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以及 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无法继续耕种等情况。只有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达到了法定标准,且非法占用农用地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才符合刑法上所规 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因此,我们律师可以从除教堂以外的其他占地并没有对农用地的种植条件构成严重破坏和污染来进行辩护。也要对控 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特别的关注和质疑。
总之,该案的涉罪当事人要么并不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要么即使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也没有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我们的辩护思路是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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