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2日星期一

冯正虎确认状告浦东出入境边检站侵犯公民回国权一案的声明

   我是上海市民冯正虎,于2010年2月12日从日本回国。

   我于2009年10月29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F393623180JP )从日本寄送我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给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立案庭,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多次侵犯中国公民冯正虎回国权的违法行为,正式提出行政诉讼,并一同寄上委托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莫少平、丁锡奎律师代理本诉讼案的授权委托书及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人委托并致函浦东人民法院的公函。

   本诉讼案的案由: 2009年4月1日我合法出国,6月7日回国遭受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警察的拒绝入境,直至我提起行政诉讼之日已连续7次被侵权。11月3日遭受被告的第8次拒绝入境回国,11月4日被告警察伙同全日本航空公司职员用暴力手段,利用日本飞机,绑架至日本,致使我露宿日本成田机场92天。

   我在日本期间,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立案庭符庭长已明确告知我的兄长,法院已收到我的诉状资料及委托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但无法证明在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签名是否是我本人的亲笔签字。以防假冒,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该案一直未能立案,要么等我在中国驻日大使馆能获得本人签名公证,要么等我回国证明自己的签名是本人的。

   今天,我亲自去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立案庭,特此声明:本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均是冯正虎的签名,并委托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莫少平、丁锡奎律师代理本诉讼案。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冯正虎
201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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